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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已就八月十八日公众活动向一团体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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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明日(八月十八日)下午於秀茂坪观塘功乐官立中学外的公众集会,警方昨日(八月十六日)收到一个团体的「举行公众集会意向通知书」, 并已按现行机制处理,今日(八月十七日)已向该团体发出不反对通知书。此外,警方会继续接触及劝喻其他表示有意举行活动的团体,依法尽快向警方作出通知,以便警方协助他们合法和安全地进行有关公众活动。

  根据公安条例,任何超过三十人的公众游行及超过五十人的公众集会,均须於活动举行前七天亲身到警署通知警方,以便警方与主办团体就活动细节进行商讨,从而作出相应人手调配、人流安全管理及特别交通措施,以减低对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风险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

  警方尊重市民表达意见,言论及集会的自由。警方一贯的政策是全力协助市民进行和平的公众活动,同时亦有责任确保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公众人士表达诉求时,亦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和社会秩序。

  另外,警方经有关部门已知会附近当区居民是次公众活动,并提醒他们活动期间或会对出入造成不便,希望他们予以谅解和保持忍耐。

  警方呼吁到该处集会的人士保持克制及冷静,并依从现场警务人员的指示及劝喻,发挥警民合作精神,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表达诉求。而警方会因应现场情况,作出相应的人流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考虑封闭部分附近的道路,以确保有关活动能在安全及有秩序的情况下进行。有关公众活动区,警方会根据参与是次活动的人数及按现场风险评估作出适当的安排。

  警方重申,绝不容忍任何暴力事件或黑帮行为;任何人如有违法,不论任何背景,警方绝不会视若无睹,一定会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地处理。

  警方一向尊重新闻自由和采访自由。警方完全明白配合传媒采访工作与传媒保持有效沟通的重要,并会继续在互相尊重和体谅的基础上与传媒保持良好关系,提供所需协助,加强彼此合作。一般而言,警方不会在公众地方设立采访区,传媒应如市民一般,可自由进出公众地方。因此,在该中学外的公众地方不会设立传媒采访区。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三百三十一号



2013年8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8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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