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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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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於七月十七日通过《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政府今日(七月二十六日)在宪报刊登修订条例。

  政府发言人说:「修订条例将加强香港信托服务业的竞争力,吸引财产授予人在香港设立信托,从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其中,条例容许财产授予人在香港成立永续信托,使香港相比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更具竞争优势。」

  「修订条例同时会对信托文书中旨在限制受托人法律责任的条款施加法定管制,从而加强对受益人的保障。就以专业身分行事并收取报酬的受托人而言,信托文书的条款将不可免除受托人因本身欺诈、故意作出的不当行为或严重疏忽以致违反信托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修订条例,如果财产授予人在香港成立信托,他将无需忧虑其信托财产的分配会因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强制继承权规则而不能依照其意愿进行。这项措施会令香港作为信托成立所在地方面更具吸引力,其中对来自大陆法司法管辖区的财产授予人而言尤甚。修订条例也提升了受托人的预设权力和责任,以更切合现代信托的需要。

  发言人补充:「我们将会与信托业界合作提升本地和海外人士对修订条例的认知。展望将来,我们会继续留意海外的相关发展,并会继续考虑进一步完善我们的信托法。」

  修订条例将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生效。受托人免责条款的法定管制亦会於同日起适用於在当日或之后新成立的信托。就之前已成立的信托而言,法定管制会於生效日期之后一年(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才会适用,让有关信托有足够时间作过渡安排。



2013年7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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