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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在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就山顶缆车经营权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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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七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山顶缆车经营权的开场发言:

主席、各位委员:

  今天我们就山顶缆车的经营权问题,谘询委员会。由於缆车在过去三十年基本上是旅游及消闲设施,所以我们很高兴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亦一同参与讨论。在开始讨论前,我希望简单解释政府就缆车经营权的建议方案的背景。

  山顶缆车的历史比较独特,早在一八八八年,即125年前由私营公司兴建,最初是为了服务同一公司营运的山顶酒店,慢慢成为公共交通工具。但近三十年以来,基本上已变为旅游设施,绝大部分乘客均为游客。

  缆车一直由山顶缆车有限公司经营,一九八○年代初,政府修订《山顶缆车条例》(《条例》),批予「10年加10年」的经营权,由一九八四年至二○○三年底。现行的经营权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三年按《条例》批出。由二○○四年起为期10年,将於今年年底届满。

  去年年底,缆车公司向政府提出要求延续经营权,并随后於今年年初进一步提出提升缆车系统和改善服务的发展计划(发展计划),以及要求政府研究能否考虑批出长於10年的经营权,以确保其发展计划的财务可行性。

  在处理缆车经营权的要求时,我们察悉《条例》中相关条文,即第2A(5)及2A(6)条的应有诠释与政府及缆车公司原先的理解有所出入。政府及缆车公司原先均以为条文赋予的审批权可以重复使用,即是说,只要缆车公司在每次经营权届满前申请延期并缴付地价补付费用、由行政会议批出,缆车服务便能一直延续,毋须修例。如此诠释,原来并非正确。

  律政司在考虑能否批出较10年期为长的经营权时,根据立法背景比较仔细地审阅法律条文,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第2A(5)及2A(6)条只属「一次性」条款,即只能在上一次二○○三年续期时行使,之后再无效力。因此政府在现时《条例》下无权再批出新经营权。换言之,我们必须修订《条例》,方能令政府有权力延续或批出经营权。

  因应现时的情况,我们须研究和决定审批缆车经营权的长远安排,而各相关政府部门亦须研究缆车公司的发展计划是否可取可行。当中涉及的工作比较繁复,涉及修例,不可能赶及在今年底前完成所有立法程序。

  由於情况特殊,我们须兼顾复杂事宜之余,亦须确保缆车服务不受影响,因此,我们建议以较务实的方法处理,透过「两步曲修例」去解决问题:

  第一步,我们先进行一次较小规模的修例,基本上以现行条例,加上地价补付费用,容许政府向缆车公司批出两年过渡性质的经营权。

  然后第二步,在两年的过渡营运期期间,政府须研究经营权长远安排的细节,亦会研究缆车公司的发展计划是否可取可行。在这基础上,并且须谘询本委员会和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后,政府会提出另一次修例。两年期包含了立法会审议法案的时间。

  今天我们希望听取委员对修例设立一个过渡营运期的意见。我们打算在暑假休会后十月第一时间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供议员审议;并希望在年底前完成过渡经营权的立法程序,使新经营权能紧接现有经营权开展,而不影响缆车服务。

  我和我的同事乐於解答议员的提问。



2013年7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9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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