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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议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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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汤家骅议员动议察悉今日提交省览有关《商品说明(通讯事务管理局不可行使的权力)公告》及《〈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的报告的议案发言全文:

代主席先生:

  首先,我衷心感谢两项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主席单仲偕议员及其他委员,在审议《〈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 (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及《商品说明(通讯事务管理局不可行使的权力)公告》(《通讯局公告》)期间提供的宝贵意见,对两项公告亦表达支持。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於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获立法会通过。此项《修订条例》扩大了现行《商品说明条例》涵盖的范畴,不但禁止就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亦禁止其他多种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人诟病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就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修订条例》亦设立了一项民事的「遵从为本」执法机制,以鼓励商户遵从法例并及时制止不合法的营商手法。在此机制下,执法机关如相信某商户作出被禁止的不良营商手法,可在征得律政司司长同意后不提出刑事检控,而接受该商户停止有关手法的承诺书。这个机制与刑事惩处相辅相成,可让商户尽快纠正不当的营商手法,同时有效保障消费者。此外,《修订条例》亦确立法定条文,协助受屈的消费者获得补偿。《修订条例》不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亦会为殷实商户提供更公平的营商环境,让他们与消费者共同得益。

  自《修订条例》通过后,当局一直进行多项筹备工作。首先,执法机关──即香港海关(海关)和作为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行政机关的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草拟了《执法指引》,并於二○一二年十二月至二○一三年三月期间就《执法指引》的拟稿进行公众谘询,举办了近二十场谘询会,包括各大小商会、行业商会、个别商孅和一般公众。执法机关亦已因应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修订了《执法指引》拟稿,令其更清晰易明。我们已按照小组委员会的要求,向小组委员会提供《执法指引》的最终拟稿。《执法指引》的最终版本,已於七月十五日公布。我们相信《执法指引》能有效协助各持份者了解修订后的《条例》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就此一提,我们了解到有部分业界担心《修订条例》会令无聊琐碎的投诉增加,影响营商。就此,我们已在《执法指引》中述明,执法机关可就消费者作出的投诉进行初步查询,有需要时可要求投诉人提供充分详情及进一步资料,从而评估能否采取进一步行动。若有关投诉显然没有根据及不能成立,执法机关不会予以跟进,此举足以处理无理的投诉。我们认为业界实在无须过虑。

  除制订《执法指引》外,执法人员的培训已有效落实;广泛的宣传计划亦正展开,以教育商户和消费者,协助他们理解法例要求,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此外,协调各相关机关(包括执法机关及消费者委员会等)的分工和转介机制等工作亦已落实。回应莫乃光议员的关注,海关是主要的执法机构,而通讯局的共同管辖权,则只适用於在《电讯条例》或《广播条例》下,持牌人所作出直接与他根据相关条例提供的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有关连的营业行为。因通讯局的管辖权有限,在执行法定职责时,部分权力,例如关乎货品的权力,并无需要。因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订了《通讯局公告》,指明通讯局就《修订条例》执法时不可行使的权力。

  为有效执行《修订条例》,确保每一宗可采取行动的个案均由合适的执法机关跟进,两个执法机关已制订清晰的分工,及已按照《修订条例》的要求,落实为协调双方职能而须签订的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的拟稿已提供予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参考,并会在《修订条例》生效时签订及正式公布。

  小组委员会曾关注到海关规管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所行使的权力。我要强调,海关现行在《商品说明条例》下的执法权力没有改变,而对打击不良营商手法是必须的;有关权力均受到《条例》订明的限制,而海关与通讯局在执行《条例》上也有清楚的分工;回应王国兴议员和莫乃光议员的关注,海关在执行权力时,必会非常谨慎,并会严格遵照法例的要求。事实上,《修订条例》适用於所有受规管行业商户的营业行为,亦不会特别针对电讯或广播服务。

  经过近一年的积极筹备,各项有关实施《修订条例》的预备工作已经妥善进行。因此,《修订条例》将会於后日,即七月十九日开始实施。我们非常之感谢立法会对《修订条例》的支持。

  在《修订条例》生效后,执法机关会密切留意市场趋势,优先调查对消费者、业界及整体社会有相当影响的案件,并按需要进行针对性巡查。执法机关亦会继续与业界保持联系,包括为不同行业举行简介会及主动造访不同商户,协助商户明白如何遵从法例的规定,以达致消费者和业界的双赢;并会在适当时候考虑是否需要对《执法指引》进行检讨,回应市场的最新发展。两个执法机关会密切联系,交流运作经验,并确保执法的工作和标准一致。我们同时会继续教育消费者了解法例内容,使他们更明白所获的保障范围,并继续宣扬精明消费的理念,提醒消费者在作出消费决定前要审慎考虑。

  刚才有多位议员对订立强制冷静期安排提出意见。就强制实施冷静期一事,在二○一○至二○一一年我们作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的立法建议的公众谘询期间,社会上有多番讨论,而我们亦与不同持份者沟通。一方面,一般消费者当然对冷静期有一定的诉求。但另一方面,实施冷静期所需考量的一些基本问题,并非简单且具极大的争议性,例如,冷静期应否一刀切适用於所有货品及服务;小额交易又如何处理;冷静期间消费者可否享用有关货品或服务;如消费者在冷静期内享用了部分货品或服务,而又提出取消交易的要求的话,消费者是否需要就享用了的货品或服务缴费;有关价值又如何计算等。一些实际运作问题亦不容忽视,包括消费者如何行使取消合约权、如何退款等。亦有业界认为,冷静期会增加殷实商人的成本,但对不良商人作用不大。我们在与持份者沟通并小心考虑后,认为上述具体运作事宜需要从长计议。为尽快处理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并没有包括强制订立冷静期的条文。

  政府明白公众对设立冷静期有所期望,但冷静期会显著改变交易模式,对商户和消费者都有重大影响,因此不能轻率处理。事实上,《修订条例》将不良营商手法刑事化,新增的罪行例如「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不当地接受付款」、「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和「误导性遗漏」都将从源头打击不良的营商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我们会观察《修订条例》的新增罪行对打击各种不良营商手法的效力,适时研究各项消费者权益议题。

  代主席先生,推动公平营商及加强消费者保障一直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的工作重点之一。有效的消费者保障制度,能让消费者和企业放心地进行公平的交易,不仅保障本地消费者的利益,亦会加强香港作为旅游和购物天堂的吸引力。

  我们将密切观察《修订条例》的运作,并会应小组委员会的要求,在《修订条例》生效后适时向相关的事务委员会汇报实施情况。

  多谢代主席先生。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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