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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2013年除害剂(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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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除害剂(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特区政府於今年二月向立法会提交《2013年除害剂(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立法会随即成立法案委员会,展开审议工作。

  我在此再次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单仲阶议员,以及另外五位委员(包括张宇人议员、梁家杰议员、陈伟业议员、何俊贤议员和黄碧云议员),在过去五个月就《条例草案》相关的政策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讨论,并对进一步促进安全和正确使用除害剂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此外,法案委员会亦邀请了业界、持分者及相关团体出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我在此衷心感谢曾经参与讨论及递交意见书的所有团体和各界人士。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通过修订《除害剂条例》(第133章),以符合《关於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关於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鹿特丹公约)有关管制除害剂的要求。这两条公约是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而订立的国际公约,使其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有毒化学品,包括除害剂的危害。中国是这两条公约的缔约国,中央人民政府已把两条公约延伸於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现行的《条例》下,输入、生产、售卖和供应除害剂均已受到规管。根据《条例》,所有打算在香港售卖的除害剂须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注册。除注册制度外,渔护署署长在《条例》下透过牌照及许可证制度对除害剂实行严格的管制。现时,两条公约涵盖的所有除害剂,在香港均属未经注册除害剂,其输入、制造、售卖、管有和供应,须受《条例》的许可证规定所管制。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订明出口或使用两条公约所涵盖的除害剂,亦须取得渔护署署长发出的许可证,以完全符合两条公约对规管出口或使用有关除害剂的要求。

  此外,政府亦藉此机会更新《除害剂条例》中若干条文,包括:

(甲)订明针对渔护署署长根据《条例》所作若干决定的上诉,应向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成立的行政上诉委员会而非行政长官提出。

  这项修订可让独立而公正的组织审理上诉。

(乙)把督察或海关人员根据《条例》无需手令进入任何处所作视察的现有权力限制於:

(i)在根据《除害剂规例》提出的牌照或许可证申请中有述明地址的任何处所或地方,不论是否住宅;或

(ii)任何其他非住宅处所或地方。

  我们相信,这项建议既可让督察或海关人员就除害剂进行视察以保障公众安全,又可保障该等处所一般享有的私隐,从而在两种需要之间取得平衡。

(丙)免除除害剂容器上须有棱纹的规定,以减轻业界的不必要负担。

  上述的建议,都得到法案委员会在政策上的支持。

  在草拟《条例草案》时,政府检视了《除害剂条例》的适用范围,并且在《条例草案》中建议,经修订后的《除害剂条例》应适用於香港特区政府。至於有关政府以及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法律责任方面,政府和法案委员会曾有详细的讨论。经小心考虑委员会的意见之后,政府会对有关的条文提出修正案。我会在稍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中详细解释有关的修订。

  此外,在逐条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时,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和助理法律顾问详细审议了所有条文,并在条文草拟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政府稍后亦会就部分条文提出一些文字上或技术性的修订,务求令条文的文意更为清晰,准确反映条文的政策原意。法案委员会对这些修正案亦予以支持。

  特区政府十分重视安全和正确使用除害剂。在《条例》下所有除害剂均已受到规管。通过《条例草案》,我们将符合两条公约有关规管除害剂的规定,有助进一步保障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本港过去从未发生任何因不当贮存或使用除害剂而引致的重大事故,可见现行的规管制度以及牌照和许可证制度能有效确保安全和正确使用除害剂。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松懈。为达致我们的政策目标,确保安全和正确使用除害剂,渔护署会继续确保只有那些可供公众安全使用的除害剂才会获注册,而渔护署亦会透过现行的许可证制度,确保只有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士才可处理未经注册除害剂。渔护署亦会继续致力协助业界提升使用除害剂的水平,当中包括:

(甲)为施用除害剂的从业员设计合适的训练课程纲要;

(乙)与业界共同协作,为防治虫害公司及从业员、体育用途草地管理人员及本地农民等不同界别设立工作守则;以及

(丙)透过教育单张及网站资讯,加深市民对安全及正确使用除害剂的认识。

  采取这些措施无须修订法例,但亦可适当地满足保障公众安全的需要,免受不当使用除害剂的影响。我们会继续这方面的工作。

  为进一步推广安全和正确使用除害剂,法案委员会和出席会议的一些团体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政府亦已承诺跟进有关的工作,详细的跟进事项清单已罗列於法案委员会的报告之中,重点包括:

(甲)采纳适当的安全措施

  向相关政府部门、业界和其他持分者推广安全和正确使用除害剂,特别是与施用除害剂有关的措施,包括检视竖立警告告示的安排和加强培训,以及加强检视除害剂标签的工作。

(乙)加强推广和宣传

  加强公众教育,宣传有关安全使用家用除害剂,尤其是在乡郊地区居住的使用者;在学校加强推广宣传工作,为学校或其服务提供者举办讲座,确保在学校的环境中安全使用除害剂;同时定期为政府部门举办简介会,介绍有关的规管要求和最新发展。

(丙)除害剂的注册和使用

  渔护署会定期检讨所有注册除害剂,并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其他地区的经验,包括逐步取缔百草枯二氯化物及二濋磷,和检视对以天然产品制成除害剂的规管;向业界推介综合虫害防治方法的概念。长远考虑是否有需要加强对除害剂施用者的规管。

(丁)其他

  继续妥为处理和跟进公众投诉和查询;考虑与业界合作研究有关除害剂对施用者健康的长期影响的可行性。就此,刚才有数位议员,包括陈伟业议员也曾指出。

  我们会逐步跟进上述的事项,并会在日后向立法会相关的事务委员会汇报进展。

  政府当局十分重视安全和正确使用除害剂。如《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经修订的《条例》将於六个月后生效,政府会贯彻落实执行《修订条例》的工作。我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以及政府提出的各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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