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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供港贝类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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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深圳市政府早前对贝类海产进行抽样化验(抽验),结果显示近七成样本的重金属镉含量超出有关标准,其中以带子、扇贝和元贝的情况最为严重,而且有样本的镉含量甚至超标10倍。有专家及医学界人士指出,人体长期和大量摄取镉,可引致骨质疏松及肝肾受损,甚至引发癌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上述报道向深圳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在本港出售的贝类海产按来源地分类的数量及百分比为何;

(三)当局有否掌握香港及邻近地区海水水质受污染情况较严重及重金属浓度较高的养殖场的有关资料,以加强抽验其供应的海产和采取防范措施;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当局有否评估,现时的抽验工作是否足以确保在本港市场出售的海产符合有关的食物安全标准;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五)有否评估,在本港市场出售的海产中,由不法渠道进口或未经正常抽验的海产所占的比例;若有,详情为何,以及现时的情况与五年前的情况如何比较;若否,原因为何;及

(六)除了食物安全中心每月发表食物安全报告外,有关的政府部门会否即时公布海产样本的抽验结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食物安全中心(中心)按目前机制,每天会密切监察本港、内地及其他国家发生的食物事故,根据所得资料评估对香港的风险,并采取相应行动。

  於本年六月,中心留意到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贝类海产进行抽样化验,结果显示近七成样本重金属镉含量超出有关标准,其中以带子、扇贝和元贝的情况较令人关注。中心在得悉有关抽验结果后,已采取相应行动。

  就问题的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中心已就报道向内地有关当局了解事件,并得悉深圳本地产的贝类水产品并无供港,目前供港贝类水产品均来自深圳以外的养殖场或捕捞水域。

(二)根据中心的机场食物检验办事处记录,二○一二年共有约9 740公吨活贝类水产经空运进口,主要来自美国、泰国、澳洲、加拿大及英国,进口量分别为2 376公吨(24.4%)、1 364公吨(14.0%)、1 211公吨(12.4%)、921公吨(9.5%)及837公吨(8.6%)。

  此外,渔农自然护理署的资料显示,二○一二年由本地渔船主要在内地捕获并在港销售的活贝类水产约为1 770公吨。

  本港生产的贝类主要为后海湾的蚝,二○一二年於本港的销售量约为92公吨。

(三)环境保护署在本港海域实施全面的海水水质监测计划,监测海水及海底沉积物的状况及质量。海底沉积物的监测包括重金属的含量。就重金属镉而言,根据环境保护署二○一一年香港海水水质报告,二○○七年至二○一一年香港水域沉积物的镉平均含量均处於0至0.7毫克/千克范围,受关注的程度属低。

  渔农自然护理署定期对本港所有鱼类养殖区进行水质监察,检查环境情况是否适合鱼类养殖,检测项目包括海水中的溶解氧、悬浮固体及无机污染物含量等。整体养殖环境令人满意。

  当局并没有邻近地区海水养殖场受污染情况的资料。

(四)中心每天会密切监察本港、内地及其他国家发生的食物事故,当中心监察到有食物事故后,会根据所得资料作出初步评估,包括与有关当局联络以索取进一步资料,参考海外和本港的最新食物风险分析,如有需要,中心会因应情况所需抽取样本,适当调整食物监察的范围及力度,对有关危害物质进行化验,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香港的食物安全,保障市民健康。

  在食物安全规管工作上,中心采用国际食物安全机关所倡导的风险分析机制,评估与食物或食物材料有关的各类危害,以及确定这些危害对市民可能带来的风险,从而制订以风险及食物安全为本的食物监察计划,在入口、批发和零售三个层面抽取食物样本(包括海产及其制品)作测试,以评估食物的风险。如任何食物经评估后认为会危害健康,中心会积极跟进。

  中心在二○一○至二○一二年,共抽取超过2 400个海产及其制品样本作金属杂质测试(当中包括约1 300个贝类产品),其中28个样本检测结果不合格,整体合格率约99%。检测结果显示香港的食物安全一直维持在高水准。就不合格样本而言,当中四个贝类水产样本镉含量介乎百万分之二点一七至百万分之三点五,超过有关法例规定的最高准许浓度百万分之二。然而,按样本验出的镉含量而言,在正常食用情况下,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任何出售拟供人食用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宜供人食用。此外,食物亦须符合上述法例下有关食物安全及食物标准的规例,包括《食物搀杂(金属杂质含量)规例》(香港法例第132V章)。任何人如售卖金属杂质含量高於法定上限水平的食物类别,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五)《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规定,任何人输入任何未列舱单货物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若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七年。就违反上述规定,在二○○九年,香港海关共截获3 945公斤海产;在二○一三年(截至六月底),共截获64.15公斤海产。

(六)中心除了每月发表食物安全报告,公布上月的所有食物监察结果外,亦会适时公布食物监察结果,让消费者可作出有依据的选择。

  如样本的检测结果显示对公众徖生构成威胁或对市民健康有即时影响,中心会立即发出新闻公报,减少对公众徖生造成危险的可能性及提醒市民避免食用有关的食物。食物监察结果除了透过新闻公报发布,也会在中心网页发放。中心也会向消费者提供建议,以尽量减低问题食物对健康造成的影响。

  举例来说,中心於去年六月透过恒常食物监察计划,抽取了九千多个食物样本化验,结果显示一个鲜海石斑鱼干样本含有河豚毒素。中心即时发出食物警报,提醒市民避免食用有关产品。



2013年7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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