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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公众提供意见优化公司破产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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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公司破产法例的立法建议,与债权人(包括公司雇员)、公司成员、董事、破产从业员息息相关,欢迎公众人士提出意见。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香港是国际商业都会;利便的营商环境和健全的法制对维持竞争力尤为重要。多份环球营商报告都以各地区的公司清盘制度成效作为其中一项评分。为确保制度与时并进,我们有需要优化香港的公司破产法例,这将有助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谘询文件详列四十六项立法建议,目标为精简程序,并加强有关清盘程序的监管,以提高对债权人的保障。

  发言人补充:「公司破产法例可尽量保存无力偿债公司余下的资产,并以公平有序的方式分发债权人。」

  立法建议中包括提高对债权人的保障的新措施。政府建议就「以低於一般价值订立的交易」订立新条文,以防止公司在清盘前「贱卖资产」,令债权人因可变现资产减少而蒙受损失。

  根据建议,如公司曾在清盘前向某人作出馈赠或订立低於市价的交易,法院可把该项交易作废。建议的追溯期为五年。此建议亦可防止清盘公司透过由参与交易的公司以低价承接生财工具而「另起炉灶」。

  由於雇员也属清盘公司的债权人,现时的法例已经订明,雇员的欠薪可从变现资产中优先偿付。在一般情况下,雇员会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以作垫支。因此,即使破产公司已没有任何可变现资产,雇员的权益已受该基金保障。

  政府的立法建议将不会修订这项重大原则,尽可能保障雇员权益始终是法例的优先考虑。

  立法建议亦精简了现时的公司清盘程序。现时,清盘人所聘用代理人的讼费和收费,须交由法院评定。为了节省不必要的成本,政府建议如清盘人未能就代理人的费用与审查委员会达成协议,才须将代理人的费用交由法院评定。换句话说,对於大部分不具争议的情况,法院评定的程序可以减省。

  另外,政府建议精简审查委员会的运作,例如让审查委员会可透过邮递或电子方式送交的书面决议行事。这建议可大大节省时间及费用,债权人最终会受惠。

  谘询文件可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破产管理署的网站下载。



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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