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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谈在版权制度下如何处理戏仿作品的公众谘询(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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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七月十一日)就在版权制度下如何处理戏仿作品的公众谘询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各位传媒界的朋友,大家好。为了配合我们知识型经济的迅速发展,我们会不时检视版权制度,确保它能与时并进及符合香港最佳的利益。近年,随资讯科技应用非常普及,戏仿作品(英文即parody)在互联网上变得非常普遍,很多人会仿效或采用现有的版权作品表达其意见,或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情作出评论。这些戏仿作品的流行其实显示了很多版权方面的事宜,社会上出现了广泛不同的意见,我们一直小心聆听及考虑这些意见,与此同时,我们也有参考外国,特别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的经验及最新发展。

  我们会在今天发表一份谘询文件,提出三个方案,包括就戏仿作品提供刑事、民事方面的豁免,和相关考虑因素,希望蒥民能广泛讨论。是次谘询的目的,是希望大家探讨在香港的版权制度下,因应现时实际的情况,如何适当地处理戏仿作品,很重要的是平衡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和表达自由。

  是次谘询文件的内容非常广泛,我们就很多戏仿作品方面的概念、大家多方面的意见、现行法律情况及外国经验详加解说。大家都十分关注戏仿这议题,我想强调,我们提出三个方案,绝无既定方案,我们存及秉持开放态度,希望大家就这方面踊跃给予意见。这次的公众谘询为期三个月,由今日起至十月十五日。在这期间,我们会举办论坛和鼓励各持份者踊跃参与,给予宝贵意见,我们希望透过这次谘询,能够寻求主流共识和主流意见,找出符合香港利益的最佳方案。

  我们会很小心分析及考虑收集到的意见,然后决定如何处理戏仿作品。

记者:局长,现时建议如何才算有刑事责任,如何是民事,有团体担心,就算是民事,对他们来说也是打压。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刚才我发言时提出,其实是次谘询的目的,是要在我们的版权制度里,因应香港的现实情况,如何适当地处理戏仿作品,最重要是刚才你提出的一点,要照顾使用者方面的表达自由,另一方面,创意产业,特别是创意方面,也要兼顾版权拥有人的权益。

  我们这次推出三个方案,我们持开放态度,如果大家对这三个方案中的因素和元素有任何意见,我们都希望多听大家的意见,务求达到平衡的目的;第二是符合国际条约及我们在国际上的责任;第三是能够有清晰度,在执法情况下可以明确地表达。

  三个方案中,第一个方案是如何澄清刑事责任,这点上一个立法年度大家都已经认识。第二个方案,我们建议豁免刑事责任,就豁免的范围和条件,我们存开放态度,也希望听到蒥民的意见。第三个方案,不单是刑事,民事方面也有版权豁免,公平处理及使用,现时的《版权条例》已经在某方面有公平处理的豁免,我们建议把戏仿作品加入公平处理的框架中。至於公平处理的框架将来是否需要相应修改,我们很欢迎各方面给予意见。

  这次的数个方案的厘定,除了因应香港本身的实际情况外,我们也留意到外国,特别是一些普通法国家,例如澳洲、英国、加拿大及美国等地,过去因应版权更新及各地的需要而厘定。这次为期三个月的谘询,希望大家能多给意见,凝聚主流意见,在处理戏仿作品方面能达成共识。

记者:局长,我们很多时候都在问戏仿有没有标准,外国有些报馆有详细说明标准,香港有何标准?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刚才我所提及数个有豁免,或以公平处理方法处理戏仿作品的国家,没有一个大家都能认同的定义,所以刚才你说的「标准」,现时可能国际上也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所以我们在谘询中以国际间采用的不同法例及其使用的标准向大家解释。当然,我刚才说过,最重要是这次我们存开放态度,希望各方面持份者都就因应香港的实际情况如何处理给予意见。

记者:外国通常都经过很长的立法程序,有挫折后再做,其实这是否交由法庭判定什么是parody?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留意到澳洲在早期已豁免戏仿作品,但他们不单停留在立法后的阶段,也一直就戏仿事宜谘询及更新,所以这过程需要因应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每个地方也要这样做,现阶段正正是希望大家就香港的实际情况给予如何处理戏仿作品的意见,得到平衡,让创意产业的发展不受阻碍。

记者:网民最担心的是网上二次创作会招致刑责,局方对网民在什么情况下要负刑责有否想法?例如商业行为要负刑责?执法会否困难?需要版权持有人自己举报才执法?刚才说的公平处理是什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容许我解释,在上一届立法会时,大家都就这议题广泛讨论,如果在贸易及业务方面侵犯版权,大家有共识不应该发生这情况,如果在非贸易及非业务方面,版权拥有人的权利受侵害,在民事和刑事方面及版权拥有人的权益作出平衡时,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我们推出三个方案,第一及第二个方案特别针对刑事的豁免及厘定。在第三个方案中,民事及刑事都获豁免。当然,这次我们存开放态度,是希望有一个清晰方案,让大家知道什么行为是在民事或刑事豁免范围内,这因应广大蒥民及持份者的意见,每个地方要根据其本身需要履行的国际责任,厘定标准,所以这三个方案的标准当中有个别因素需要大家提供意见,使其更清晰、明确做好这事情。

记者:有没有例子说明,举例如方案三有豁免,什么情况下可以豁免?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不想在这阶段定下例子框什么情况下豁免、什么情况下不,因为这次是谘询,如果已有条例,我可以比较容易告诉你,根据条例是否受豁免。这次的框架我们希望存开放态度,就如何厘定标准谘询大家。例如你提到公平处理方面,现时《版权条例》中38和41A条已经有公平处理的准则,例如原作品性质、复制品性质、复制程度及对蒥场的影响,这是公平处理的考虑因素。戏仿并非一定要跟从这框架,但现时条例中都有这些考虑因素,这些可能是将来戏仿方面考虑版权豁免的相应因素,或戏仿作品有否其他考虑因素,这些我都想听大家的意见。

记者:经济损失方面上次比较有争议,这次的三个方案中,经济损失由谁定?网上恶搞之余,会制成T恤或用品出售,这会否造成经济损失?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认为你的问题有数部分,第一部分是未做谘询前,现行条例下,如果(达到)损害版权人的权利的程度便有责任。所以现在就戏仿的谘询,第一、第二及第三个方案,就程度及标准或豁免作清晰界定,这正正是这次谘询的目的。

  你问题的第二部分,如果是贸易或业务的侵权行为,便已经不是刚才我所说非业务、非贸易情况下的侵权,即如果是业务性及贸易,便没有豁免。

记者:局长,修订后是否「网络廿三条」?因为二次创作都是在网上的,会否限制······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这问题刚才我说过多次,这是谘询。我们谘询是希望大家能够就戏仿的豁免范围,在清晰表达自由方面有共识,我们没有既定立场,我们持开放态度,我们秉持绝对开放态度,所以如果任何人以你刚才所说的名词形容这次谘询是不公平的。

记者:这次是否有心放宽戏仿范围?是否担心条例会如同虚设?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这是个实质问题,如何厘定刑责、豁免范围,刚才我说过多次,我们持开放态度。提供豁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反映我们关注表达自由方面的平衡,在尽量多给大家表达自由空间的情况下,亦不会过分影响版权拥有人本身的权益,这当中的平衡非常重要。

记者:可否再次解释三个方案的不同之处?

商务及经济局局长:第一个方案是在上次立法会的文件,经法案委员会通过下,即需要澄清刑责在那里。第二个方案是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之下,有刑责豁免,是很清晰的。而条件是什么,亦是我们今次的谘询范畴,当然我们不能无条件地豁免,因为一定要平衡版权拥有人的权益,所以这些条件是什么,我们都希望听大家的意见。第三个方案是用一个公平处理的方法,不单是刑责,民事的责任都有版权的豁免,在这个方案之下,亦可以参考现时其他地方在我们条例内已经有的公平处理豁免条款。如果大家觉得要加入其他考虑因素在戏仿情况之下,我们都乐於考虑。我们对三个方案都没有既定立场,希望大家踊跃提出意见,然后我们决定处理的方法。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3年7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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