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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掳拐儿童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明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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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掳拐儿童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於明日(七月十二日)刊登宪报。

  《条例草案》旨在实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发表的《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报告书》)的建议,并使於海牙签订的《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海牙公约)在香港施行时能得到更好的支援。

  海牙公约自一九九七年九月开始在香港具有藉《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所赋予的法律效力,该公约订明有关当局应从速寻回被人由一个缔约国掳拐至另一个缔约国的儿童,并将之交还其所属司法管辖区。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说:「法改会的研究目的在於改善香港现时就国际性父母掳拐子女问题而提供的法律保障。」

  张建宗指出,该法改会报告书旨在帮助防止父母其中一方掳拐子女离开香港。他说:「建议可防止父母掳拐子女的问题发生,一般而言,有关问题会在父母双方关系破裂,其中一方自行携同子女潜逃至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下出现。法改会指出,遭掳拐的儿童会因被人从家中带走,远离管养自己的父或母及其他家人而心灵受创。我们也关注到,儿童遭掳拐对於其家人来说,是一场伤痛的经历。」

  他续说:「建议的法例修订可减低上述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条例草案》赋予本地执法当局特定权力,在边境管制站扣留怀疑遭人掳拐的儿童,以将之交还有管养权的父或母或送往安全地方。」

  《条例草案》将於七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

  法改会对香港现时关乎掳拐儿童的法例进行了检讨,并参考了英格兰及威尔斯、苏格兰、爱尔兰及澳洲的相关法律条文,提出了六项建议。建议的内容包括透过立法,对未经所需同意而将儿童迁离香港的行动施加限制;赋予法院特定权力下令披露儿童的行踪及寻回儿童;赋予有关当局特定权力扣留怀疑遭人掳拐的儿童,以将之交还有管养权的父或母或送往安全地方等。

  法改会就儿童监护权和管养权发表了一系列共四份报告书,《报告书》是其中的第二份。该系列首份报告书为《儿童监护权报告书》,当中提出的建议由劳工及福利局跟进,当局并为此制订了《2012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草案》。第三份报告书为《排解家庭纠纷程序报告书》,提出的建议由民政事务局跟进。第四份报告书为《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劳工及福利局已决定采取措施,制定立法建议和其他实施安排。



2013年7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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