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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3年大老山隧道条例(修订附表)公告》动议议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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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议员就内务委员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就《2013年大老山隧道条例(修订附表)公告》动议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隧道公司)经修订的加费申请,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二○一三年五月七日的会议上,经考虑了各相关因素后批准的,而运输署署长根据《大老山隧道条例》(第393章)(《条例》)作出《2013年大老山隧道条例(修订附表)公告》,于今年八月一日开始实施新收费。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在六月三日与政府及隧道公司代表举行了一次会议。我在此再次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田北俊议员和各位委员审议公告并提出有用的意见。刚才亦听到邓家彪议员的发言,当然我明白议员是非常关心政府如何评估任何加费申请,政府是否把好关,邓议员也提到,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政府会用仲裁方式。其实在发给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内,我们分析了今次加费申请各方面的考虑因素。在此我会再次简述政府所考虑的几个较为主要的因素。

  第一,指导原则是加费应给予隧道公司合理但非过多的报酬:隧道公司在一九八八年提交专营权标书时,预期项目会在三十年专营期内取得13.02%的名义内部回报率。当然这个回报率并非任何保证回报率,亦并非协定的目标,但若比较香港四条以「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营运的隧道中,大老山隧道所订的内部回报率是最低的。

  如果收费维持不变,大老山隧道公司估计在三十年专营期内只能取得6.61%的名义税后股本内部回报率。实施新收费后,这个回报率会稍为调升至6.76%。考虑到大老山隧道为一项大规模和长年期的基建投资项目,政府认为是次加费申请获批后所取得的6.76%名义内部回报率并非不合理或过多。这点交通谘询委员会亦表同意。按政府估计,撇除通胀率后,隧道公司能取得的实质内部回报率只有3.38%。

  第二,加费须考虑市民的接受程度和负担能力:隧道公司经修订的加费建议的加权平均增幅为11.1%,略低于自上次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增加隧道费至二○一三年六月底期间综合消费物价指数的12.3%估计累积变动,亦比二○一○年第四季与二○一二年第四季之间家庭每月收入中位数15.3%的升幅为低。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加幅应属可接受范围。刚才邓议员关心究竟今次加费后会否对公共交通,例如专营巴士公司的票价有所影响,其实大老山隧道费占巴士公司总营运开支很小部分(不足其营运成本1%),而政府在考虑任何来自专营巴士公司加费申请的时候亦有其既定的机制去处理,并非只看巴士公司营运开支。

  第三,隧道公司诉诸仲裁的可能性。目前根据《条例》,若政府与隧道公司无法就增加隧道费达成协定,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仲裁条例》(第341章)诉诸仲裁。因此,如增加隧道费的申请被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拒绝,隧道公司有权诉诸仲裁,并有可能会向仲裁庭提出比现时更高的加费增幅申请。而鉴于隧道公司一直以来内部回报率不算高,因此对仲裁结果,我们不能过于乐观。先前六次的加费申请,政府与隧道公司均能达成协定,从未提交仲裁。交通谘询委员会因此认为双方宜尽可能就增加隧道费达成协定,胜于动用公帑支付讼费,透过仲裁来解决分歧。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作出今次批准隧道公司加费的决定时,除了上述考虑的主要因素外,亦有考虑加费对交通的影响、隧道公司的财务状况、服务表现等一篮子因素。我们留意到隧道公司的营运支出(撇除向政府缴交的差饷及专利税)在过往十五年每年持续下降。尽管大老山隧道为全港最长的行车隧道,隧道公司的营运支出却相对比其他「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营运的隧道公司为低。这表示在累计隧道费收入倒退的压力下,他们一直积极控制营运支出。另外,政府亦评估若加费后对交通流量的影响,我们认为这个加费幅度不大可能会对沙田至九龙的连接道路系统,包括狮子山隧道,造成不可接受的重大交通影响,因为乘客实在可选用其他路线和选乘其他交通工具。

  刚才邓议员提到可不可能鼓励隧道公司考虑一些积极增加车流、使用量的方法,我们会把这看法与隧道公司分享,但怎样也好,我们认为以目前的营运状况,隧道公司的回报的确是相对较低。

  政府非常明白市民对于任何公共交通设施及工具加费的关注。作为审批隧道公司加费申请的把关者,政府须作出审慎的平衡,一方面要确保隧道费订于市民可负担及接受的水平,另一方面亦要尊重合约精神,让隧道公司按照《条例》取得合理但非过多的回报。因此,我们亦曾与隧道公司商讨,取得其同意最终提出一个比他们先前提出的较低的加权平均增幅,由原来他们提出的19.6%降至现在的11.1%。

  我们认为,今次经修订的加幅,已较好地平衡多方面的考虑因素,若果诉诸仲裁,我们评估结果不会比现时的建议为佳。今次政府同意加费,亦不等于将来假如隧道公司再提出任何加费申请,我们必然同意。我们每一次都会全面地按照一篮子因素去考虑提出的加费申请。

  刚才邓议员问,究竟政府对隧道的政策如何,原则上来说,不论是政府直接营运的隧道,或是透过以专营权让私人机构营运也好,我们非常重视审慎的商业原则,以及尽可能透过自负盈亏的方式营运。如何营运?我们觉得需要考虑设施管理方面的效率,以及要令收费水平合理,令广大市民可以承受。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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