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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2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政府修正案致辞全文(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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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2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政府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例草案第4、6、17至21及30条,内容载於已分发予委员的文件中。

  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文的过程中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我因应这些意见,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主要是为条文作技术性及草拟上的修订,使条文更清晰明确,从而令市场人士更容易理解条文的细则。

  在此,我希望向委员解释其中几项较主要修正案的用意。

  首先,於条例草案第4条,即在《税务条例》新订的附表17A中,我建议在第1条加入「特定目的工具」(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定义,并在该附表第2及3条采用该词,以清楚表达在另类债券计划下的「发债人」作为「特定目的工具」的用意,这与市场惯例一致。我也采纳建议,藉修正案简化了附表17A第10条条文的草拟,并加入第11A条,以订明计算租赁安排、分利安排及代理安排这三款常见的伊斯兰债券的投资回报的方法。

  另外,我建议於条例草案第21条,即在《印花税条例》新加入的第VA部中的第47G条提出修正案,赋权印花税署署长在处理宽免额外印花税时,可要求指明另类债券计划的发债人或发起人提供保证,以减低逃税的可能。该规定与拟议第47F条中就关於处理宽免印花税时发债人或发起人须提供保证的要求相若。

  我亦因应法案委员会和专业团体的意见,为条例草案第4条的《税务条例》新订附表17A中的第6、7、9、21、23、24及26条提出修正案,以及为条例草案第21条中所载新订《印花税条例》第47H条作出修订,从而更明确地表达我们就执行相关条文的用意。

  我亦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6条,该条文的用意是修正现行《税务条例》第14A条就「债务票据」的定义条文,该条文的(g)段於《2011年税务(修订)条例》制定时误用了一项生效日期的提述。在法案委员会讨论后,政府决定提出修正案,以更清楚在条文阐明即使有该提述,根据正确生效日期所作出的评税,一律视为有效,以就相关的债务票据提供税务宽减。

  其他的修正案是技术性或草拟上的修订,亦获法案委员会采纳。

  主席,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已经由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全体委员会通过由我动议的修正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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