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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2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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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2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各位委员、立法会秘书处同事及法律顾问在过去半年所付出的努力,令审议《2012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的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要感谢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在今日恢复二读辩论,让条例草案建议给予伊斯兰债券的税务框架可以尽快落实,有助香港成为便利伊斯兰债券发行及交易的平台。

  我同时藉此机会,向曾经出力支持条例草案的人士及团体致谢。他们包括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的代表团体,以及曾在我们公众谘询中提出意见的市场人士、有关机构及专业团体。我感谢他们就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条例草案已适当地吸纳了他们的具体建议,务使有关税例切合各方的需要。

  主席,环球伊斯兰金融市场的规模在过去30年增长超过10倍,至二零一二年底其总值已达至16,000亿美元,其中伊斯兰债券发行量更录得明显增幅。伊斯兰债券于二零一二年的全球发行量达到1,310亿美元,较二零一一年上升54%,可望在二零一三年再创新高。伊斯兰金融在环球金融领域上迅速冒起,香港应该充分把握机会,促进本港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多元化的发展,藉以巩固香港作为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而且,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国家的全球金融中心,香港处于非常有利的位置,能够配对集资者以及来自中东、中国以至世界各地对伊斯兰金融产品有兴趣的投资者,以满足双方的集资和投资需求。

  正因如此,为伊斯兰金融产品构建一个理想的交易平台,一个利便市场的税务法律框架是不可或缺的,其他金融市场例如英国、马来西亚、日本及新加坡亦朝同一方向改革税例。伊斯兰债券的产品结构较传统债券的产品结构复杂,在我们现有税务法例下,发行伊斯兰债券需要承担额外的利得税或物业税,又或因多重的资产转移而要涉及另外的印花税支出。有见及此,我们建议修订税例,以清除市场人士认为不利香港发展伊斯兰债券市场的税务障碍。

  主席,我必须强调,条例草案并非为伊斯兰金融界别提供特殊的税务优惠,草案的目的是确保经济本质类似的金融工具能够得到相若的税务处理。条例草案已订明条文涵盖环球市场上多款最常见的伊斯兰债券的基本产品结构。我们也采取宗教中立的草拟原则,在税例下提述有关产品为「另类债券计划」。条例草案亦订立条款,授权财政司司长日后可藉附属法例形式,扩大「另类债券计划」涵盖的产品结构种类范围,以配合市场发展。

  为确保拟议的另类债券计划在经济本质上与传统债券无异,条例草案就另类债券计划的税务处理订立一套合资格条件,使符合资格的产品获得相若的税务待遇。这些条件可减低避税的可能,并要求受惠的伊斯兰债券在香港上市、发行、销售或结算托管,从而推动本港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条例草案修订现行《税务条例》及《印花税条例》的相关条文,为指明另类债券计划中的相关债券及投资安排提供税务宽免。

  主席,法案委员会认同并支持这个法律框架和有关的具体条文。政府亦因应委员会的意见,提出相应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案主要是为条文作技术性及草拟上的修订,使条文更清晰明确,从而令市场人士更容易理解条文的用意及执行细节。

  主席,为了使伊斯兰金融能在香港蓬勃发展,法例修订需要有积极的国际推广及人才培训工作加以配合。金管局及财资市场公会不时举办伊斯兰金融讲座及研讨会,务求加深本地市场人士对伊斯兰金融的认识,例如最近由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在香港举办、并由金管局协助统筹的研讨会便吸引了香港及区内外众多市场人士参加。日后,我们会继续和市场人士,以及各监管机构(包括金管局及证监会),推动伊斯兰金融市场的发展,并吸引世界各地伊斯兰债券的发债者及投资者使用香港的金融平台,进行基金及资产管理、融资发债,以及相关的金融活动。

  主席,伊斯兰金融在环球金融体系中具有相当潜力。在香港推动伊斯兰债券市场,会提升我们金融服务行业的竞争力,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因此,我恳请本会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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