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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税务资料交换协定框架的法例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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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今日(七月十日)三读通过《2013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对此表示欢迎。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让香港在有需要时可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签订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并提升现行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下的资料交换安排。

  陈家强说:「香港全力支持国际社会在提升税务透明度及税务资料交换方面的工作。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标志我们就提升香港的税务资料交换安排迈进了一大步,使香港与关乎税务透明化和合作的国际标准看齐。」

  现时,在《税务条例》(第112章)下,香港只可与已经和香港签订全面性协定的税务管辖区进行税务资料交换。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透明化及有效交换资料全球论坛(全球论坛)所述,国际最新的资料交换标准是一个税务管辖区必须同时备有全面性协定和交换协定这两种资料交换工具。全球论坛建议香港应制定交换协定的法律框架,而这对於香港准备全球论坛将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就税务管辖区是否符合资料交换的国际标准所进行的第二阶段成员相互评估十分重要。

  香港现已积极推展与其贸易和经济伙伴的全面性协定商讨,以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资。截至现时为止,香港已签订二十九份全面性协定,当中十一个为我们首二十位的贸易伙伴。所有香港签订的全面性协定均已加入资料交换条文,以履行香港的国际义务。

  陈家强说:「我们会继续致力扩展香港的全面性协定网络。随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我们会优化现行资料交换安排下有关税项种类的涵盖范围及资料披露限制。」

  他补充说:「只有通过这样的安排,香港才可继续争取与现有及具潜质的伙伴进行全面性协定的商议,并为香港提供签订交换协定的法律框架,以履行国际义务。」

  陈家强亦强调,提升香港的资料交换安排十分重要。刚获通过的法例修订可让香港符合现行的国际标准,并回应本地社会就个人私隐和资料保密性的关注。

  他说:「政府会继续采取现行高度慎密的保障措施,以保障纳税人的私隐及在全面性协定和日后的交换协定下所交换资料的保密性。我们会在双边协定及本地法例的两个层面,分别提供有关保障。」

  鉴於国际的形势和香港的利益,香港会继续致力与贸易和投资伙伴扩展香港的全面性协定网络;另一方面亦会与那些对於签订全面性协定兴趣不大的税务管辖区透过交换协定来进行资料交换,以履行香港的国际义务。随国际社会对提升税务透明度及多边合作的期望与日俱增,政府将因应在全面性协定和交换协定框架下所得的交换资料经验,审视香港的资料交换安排。鉴於有关交换资料的国际标准的演变,政府会继续与本地持份者保持沟通,并探讨相关的政策及法律事宜,以期为香港订立一套可持续发展的资料交换模式。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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