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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回应何秀兰议员对《2013年香港艺术发展局(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恳请议员反对何秀兰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何议员的修正建议,理念上脱离了《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的原意,实际执行起来也会带来混乱,不利於艺发局提名活动的顺利进行。
何议员提议在条例里面加入一套资格规限,对《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第3条中的「个人」身份加以界定。以香港文化艺术的多元发展及不断创新,如果采取何议员的方式去规定一套法定范围,难免挂一漏万,不可能包揽全部符合资格的人士,更会排拒新呈现的艺术门类,压抑变化发展的空间。《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的原意,是由行政长官行使酌情决定权指明团体与个人符合资格,这样可因应情况变化适当扩大范围。何议员的建议实际将收窄行政长官的酌情决定权,这背离了条例的原意。
艺发局自首次提名活动起,过程的细节包括参与团体的资格等,都是以行政安排方式制定详细的指引。政府历年来亦因应业界的意见,持续改善提名活动的安排,包括加入更多渠道让个人艺术工作者参与。我们一直与业界就改进提名活动的安排进行深入的谘询和沟通,向来行之有效,让各项准则和程序可以灵活地持续因应艺术环境的转变、业界意见和在执行过程所汲取的经验,作适当调整。
我们留意到个别人士对团体和个人的申请资格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在法案委员会亦有委员提出相关意见,我们已承诺会在二○一三年提名活动完成后检讨有关安排。
另一方面,何秀兰议员的修正案,建议在附表加入新条文第9(k)及(l)项,让已获行政长官根据条例第3(5)条指明的团体,其会员及从事艺术工作的合资格雇员,可获行政长官直接於宪报指明参与提名艺发局成员人选。
现时提名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符合相关资格的团体和个人艺术工作者可直接申请参与提名活动,由行政长官於宪报指明这些团体和个人。
在第二阶段,获行政长官指明的团体,其合资格的会员及从事艺术工作的雇员可在这阶段透过团体登记成为选民。於第一阶段已成功获行政长官於宪报指明的个人艺术工作者则无需再登记便可直接成为选民。然后所有选民可参与第三及第四阶段的推选提名活动。
在第二阶段透过获行政长官指明的团体登记为选民的人数众多,上届已达6 000多人。有关团体需於每一次提名活动第二阶段重新为他们合资格的会员及雇员登记为选民。
何秀兰议员的修正案,会令行政长官於宪报指明团体及个人的程序变得十分繁复。
我们认为现行的方式能够灵活地因应艺术界实际情况的不断转变,并且让申请人清晰知道资格准则。何议员的修正案只会令有关程序变得繁复,而对提名活动的安排毫无裨益。
所以我恳请议员反对何议员这一修正案,支持政府提出的原修订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完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