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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3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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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3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在今年四月向立法会提交《2013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由梁美芬议员担任主席的法案委员会已小心审议《条例草案》和涉及的问题。我谨在此衷心感谢梁美芬议员及各委员的宝贵意见。

  正如我在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时指出,《条例草案》旨在因应仲裁机制及相关事宜的新发展修订现行的《仲裁条例》。为了落实在二○一三年一月与澳门签订的《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条例草案》就香港法院强制执行在澳门作出的仲裁裁决,引进法定机制。

  《条例草案》亦建议修订,以清楚订明紧急仲裁员在仲裁庭组成前所作出的紧急济助,可得到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订明,若仲裁程序的费用由法院评定,法院须按「诉讼各方对评」基准评定有关的费用。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新增了新的缔约方(注),《条例草案》会把这些新增的缔约方纳入《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的附表。

  《条例草案》亦会对《高等法院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并对《仲裁条例》某些现行条文作出技术性的修订,务求令该等条文更容易理解。

  稍后我会动议数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全部均获法案委员会同意,我现在稍作介绍。

《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条例草案》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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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条,使《条例草案》可以分两阶段实施。关於港澳两地签订的《安排》,我们正与澳门当局商讨落实的时间表,《条例草案》中与此相关的条文,我们会以宪报公告指定其生效日期。至於其他条文,则会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在刊宪当天生效。

《条例草案》第4条、第5条中文本及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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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4条,以便清晰订明新增的第3A部也适用於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我们亦建议对《条例草案》第5条中文本及第20条作出非常轻微的修订,并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我在此不再逐一详述。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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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正如我在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时提到,《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将有助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我们相信建议修订可进一步完善香港的仲裁制度。

  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二读《2013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并在随后的委员会审议阶段通过当局提出的修正案。

注∶该新缔约方为:斐济、列支敦士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及塔吉克斯坦。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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