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3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在香港设立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以符合国际要求,并实施其他改善金融市场规管的技术性措施。

背景
──

  二零零八年年底的全球金融危机,显示了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结构性问题。由于市场缺乏规管,加上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双边性质,令监管机构难以掌握市场参与者的场外衍生工具持仓状况以及对市场或整体经济的影响。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全球流通性亦容易产生潜在的连锁影响风险。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国集团领袖承诺改革场外衍生工具市场,包括强制向交易资料储存库汇报场外衍生工具交易、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方结算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以及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国家作为二十国集团的成员,和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我们需要履行有关承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看齐。

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制度
────────────

  条例草案包括以下三大范畴∶

  第一,引入符合二十国集团要求的汇报、结算及交易责任;

  第二,订定条文,以规管藉以履行强制责任的必要基础设施;以及

  第三,订定条文,以规管和监察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建议制度的监管工作,将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联合执行。金管局负责规管认可机构及核准货币经纪的场外衍生工具活动,认可机构包括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证监会则负责规管持牌法团和会在附属法例订明的其他人士的场外衍生工具活动。为确保金管局和证监会具有相关的监管权力,证监会的调查和纪律处分权力会扩展至涵盖场外衍生工具活动,而金管局亦会获赋予相应的权力,规管认可机构及核准货币经纪合规的情况。为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条例赋予金管局的权力,与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调查和纪律处分权力是一致的。新条文采用了浅白语文的草拟风格,对有关现有条文的诠释并无影响。

强制责任
────

  正如我刚才指出,条例草案会引入强制汇报、结算及交易责任,不过,强制交易责任不会由一开始便实施,而是待进一步研究本港的市场情况后才作决定。这些强制责任只适用于附属法例所指明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监管机构稍后将就附属法例谘询公众,现时构思是若干类别的利率掉期和不交收外汇远期合约会被指明纳入规管范围,这些都是在香港主要类别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并且可以被标准化。

受规管活动
─────

  条例草案将引入两类有关场外衍生工具的新增受规管活动。新增的第11类受规管活动会涵盖交易商及顾问的活动,而新增的第12类受规管活动会涵盖结算代理人的活动。此外,现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及第7类受规管活动的范围也会扩大。第9类受规管活动是资产管理,会扩大至涵盖场外衍生工具的投资组合。现有第7类受规管活动是自动化交易服务,会扩大至涵盖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条例草案会就新增受规管活动和扩大现有的受规管活动引入过渡安排,让现时在场外衍生工具市场以中介人身分提供服务的人士,可在一段有限期间内,继续提供服务。

系统重要参与者
───────

  条例草案亦会规管系统重要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并非获金管局或证监会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但他们在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持仓量或交易之重大足以引起潜在系统性风险的关注。假如他们的场外衍生工具的持仓量超逾了在附属法例订明的某个特定门槛水平,就必须通知证监会,并受到规管。

规管中央交易对手方及交易平台
──────────────

  条例草案还就指定中央交易对手方及交易平台订定条文。

上诉途径
────

  条例草案规定,凡对金管局及证监会根据建议制度所作的相关监管决定提出的上诉,一律交由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审理,以作出适当制衡,确保相关规管决定公平合理。

有关规管金融市场的其他改善措施
───────────────

  此外,条例草案会对《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作出其他修订,规定必须以电子方式,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权益披露」作出的具报及报告送交存档,亦会赋权刑事法庭发出交出令,以收回从市场失当行为罪行得来的非法收益,符合打击清洗黑钱财务特别行动组织提出的建议。

谘询工作
────

  为了确保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建议监管制度切实可行,金管局和证监会于二零一一年进行联合谘询,其后于二零一二年发表补充谘询文件。回应者普遍支持建议的监管制度,认同香港有需要制订并实施与二十国集团改革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目标一致的措施,并赞同金管局与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分工建议。

  我们在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及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本会的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简介了我们的监管建议。委员普遍支持提出条例草案,以规管场外衍生工具市场。

结语
──

  主席,条例草案将有助香港设立适切而有效的制度,监管场外衍生工具市场,履行二十国集团的承诺,并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看齐。我希望本会能够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