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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丰乐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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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基金会)在本年五月中宣布,由於其倡议以湿地基金形式来操作建议的丰乐围自然保护区(丰乐围项目)的方案不被当局接纳,担心若项目仓促通过,未必可以达致保育的最终目的,故此决定即时搁置与丰乐围项目倡议者合作。有环保人士指出,该事件令公众忧虑以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的模式推行自然保育政策的效果和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基金会退出丰乐围项目对丰乐围日后的保育带来什么影响;若有,结果为何;当局会如何跟进该项目;

(二)政府为何不接纳基金会提出以湿地基金形式操作丰乐围项目的建议,反而提出由发展商继续持有湿地业权,而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则接收湿地管理资金及负责委任机构管理该湿地;

(三)自然保育政策下的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的详情,包括审批准则、审批及执行过程、就批出项目进行的监察、参与的单位(包括政府及非政府机构)的角色及职责为何;

(四)现时分别有多少个已获批准及审批中的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的项目,该等项目的内容及进展为何;

(五)鉴於有环保人士指出,丰乐围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环评)报告已获通过,当局不会基於倡议者或参与项目的环保团体於现阶段退出项目而要求重新进行环评,而这情况或会影响该项目的发展,当局会否改善现时《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的不足之处;如会,具体建议为何;及

(六)当局会如何避免日后的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下的项目,再次发生类似上述商业发展与自然保育出现冲突的情况?

答覆:

主席:

  在新自然保育政策下,我们选定共12个生态价值较高并须优先加强保育的地点。丰乐围位於其中一个须优先加强保育地点。政府推行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让项目倡议者在须优先加强保育地点中,拣选生态较不易受破坏的部分进行发展,但须负责长期保育和管理该地点生态较易受破坏的其余部分,藉以促进保育这些须优先加强保育地点上的私人土地。为保障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下生态价值较高地点的保育的可持续性,尤其是当获批的发展项目已经竣工时,政府在二○一一年六月公布一套实施安排,并已知会项目倡议者。

  有关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项目内就生态价值较高地点提供长远保育的财政资助安排,项目倡议者应一笔过把拨款注入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保育基金),而该笔拨款的经常性收入应足以支持已承诺的保育计划。根据《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条例》(第450章)设立的保育基金是法定信托基金,就持有项目倡议者的捐款,订有具公信力和问责的机制。为确保妥善推行保育工作,发展商须选定合资格的机构为保育代理人,管理相关地点生态较易受破坏的部分。选定的保育代理人须向保育基金申请资助,以推行自然保育项目。渔农自然护理署会监察保育代理人的表现。

  我们就陈议员的问题回覆如下:

(一)该项目正进行不同的法定及行政审批程序,包括《城蒥规划条例》(《城规条例》)下的程序。在二○○九年获批准的丰乐围环境影响评估(环评)报告中,项目倡议者提供了生态较易受破坏部分的建议保育计划。项目倡议者有责任符合实施安排,包括有关财政资助的安排,以及选定保育代理人,以在寻求各项批准时符合新自然保育政策的政策目标。

(二)丰乐围发展项目倡议者在规划申请中所提出的财政资助安排,并不符合政府在二○一一年公布的财政资助安排。我们认为,就保育计划的长期可行性而论,相对政府公布涉及保育基金的安排,项目倡议者建议的计划(即透过私人信托安排进行长期保养及管理),不能提供相若的保证。

(三)就某个建议作为公私营界别合作项目是否可行及应否进行,须按个别情况考虑,并须顾及建议在加强保育有关地点方面的净惠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计划的财政可行性、项目倡议者的能力及对项目的长期承担等。在推行选定的公私营界别合作试验项目时,倡议者仍须符合多项法定要求,包括视乎情况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申请更改土地用途或申请规划许可,或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评条例》)而评估的环境影响的可接受程度。

(四)除了丰乐围外,我们现正处理新自然保育政策以下的沙螺洞公私营界别合作项目的申请。该项目正进行环评程序。现仍有待项目倡议者提交补充资料。

(五)一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当局已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准丰乐围的环评报告。如有影响项目环境表现的实质改变,例如变更建议的保育计划,项目倡议者须确保符合《环评条例》的规定。因此,如改变令倡议者超出或违反项目环评报告所载的环境表现规定,《环评条例》已有条文应对。项目倡议者为建议项目在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下寻求批准时,亦须选定保育代理人。

(六)一如上文所述,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的目标是促进保育须优先加强保育地点上的私人土地。除公私营界别合作计划以外,我们亦已开展管理协议计划,藉以促进保育私人土地。现已有机制加强保育私人土地上具重要生态价值的地点,我们会继续致力在这方面采取措施。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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