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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旧式楼宇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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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美芬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可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令综合及住用建筑物的业主或占用人,在指定时间内改善其物业用作非住用用途部分的消防装置(包括安装自动洒水系统),以及消防安全建造(包括提供楼宇耐火结构)。然而,据悉有不少楼龄高的唐楼因技术问题而未能遵从指示,例如楼宇结构难以负荷自动洒水系统所需的储水缸的重量。此外,根据当局发出的有关楼宇耐火结构的指引,建筑物的耐火墙及耐火楼板,以及防护门廊的耐火墙及门均不得开设通口(例如抽气扇通口),但有不少居民反映,鉴於旧式楼宇内通风欠佳,需要安装抽气扇及加设通口令建筑物走廊的空气流通,若密封这些通口,该些居民恐防发生火警时会导致浓烟聚集密闭走廊内,危害居民生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在巡查后发出指令安装自动洒水系统的指示的数目(及其占指示总数的百分比),当中限期已过而未获遵从、已获遵从和获准延期的数目分别为何;

(二)鉴於当局曾表示乐意与业主或法团认可人士、合资格承办商就上述旧楼安装洒水系统涉及储水缸的楼宇负荷问题进行商讨,以找出替代方案,现时较普遍采用的替代方案的详情为何,以及业主或占用人可否在商讨期间申请延长遵从指示的限期;过去三年,以替代方案取代指示中原来的指令的个案数目;及

(三)就上述居民对楼宇耐火结构的关注,当局会否检讨相关的指引或制订较可行的替代方案;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条例》)於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条例》规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综合及住宅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由於该等旧式楼宇在落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较现代标准有明显差距,例如当时法例并没有规定综合楼宇的商用部分装设自动洒水系统等,故此有必要改善。

  消防处及屋宇署分两个阶段对全港目标楼宇展开联合巡查,首阶段包括约9,000幢旧式综合楼宇,次阶段包括约3,000幢旧式住宅楼宇。两个部门会就楼宇的消防装置及消防建设项目,向拥有人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楼宇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部门为屋宇署;而消防装置或设备(例如自动洒水系统及紧急照明装置等)则属於消防处的责任范围。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当局现回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即二○一○年六月至二○一三年五月),消防处根据《条例》在完成巡查后,向1,981幢目标综合楼宇的拥有人及/或占用人发出超过46,000张指示,当中700幢目标楼宇(即在该段期间获发指示的目标楼宇的35%)的商用部分(注1) 需要安装自动洒水系统。

  在该1,981幢获发指示的目标楼宇当中,1,392幢已获消防处批准延期遵办指示或其延期申请正在处理中(当中482幢需要安装自动洒水系统),而余下589幢楼宇的指示则还尚未到期(当中涉及需要安装自动洒水系统的有218幢)。

(二)当局理解个别大厦或会受建筑结构或空间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从有关指示的规定。故此,有关部门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一般来说,消防处会给予拥有人及/或占用人一年时间遵从指示。如果他们需要更长时间筹办(包括制订替代方案以遵办指示的要求)和进行改善工程,可以向部门申请延期。部门会按个案情况考虑。

  在综合楼宇商用部分安装自动洒水系统及有关水缸方面,若个别楼宇确实有结构或空间上的限制,消防处会根据个别情况及认可人士提交的资料,合理放宽部分规定,或接受替代方案,例如考虑容许安装折衷式自动洒水系统(即该系统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应(注2),或与消防喉辘系统共用水缸)。根据部门的经验,绝大部分有关安装自动洒水系统水缸的结构和技术问题,均可以透过安装折衷式自动洒水系统解决。

  过去三年,消防处批准共69幢目标楼宇的商用部分采用折衷式自动洒水系统作为替代方案。

(三)有关旧式楼宇耐火结构的设施(即逃生楼梯与单位之间的分隔墙、防护门廊,以及公用走廊的耐火墙及门等),属於屋宇署的范畴。根据屋宇署表示,耐火结构设施可以在火警发生时阻止热力及烟火蔓延至逃生楼梯,以确保楼宇居民逃生时的安全。因此,一般而言在这些耐火结构上不得开设通口或洞口。

  尽管以上所述,根据屋宇署发出有关楼宇耐火结构的守则,如在耐火结构设施采取特别措施,则可以加开洞口,例如业主拟在分隔墙或楼板处为空调管道、通风管道、电线槽、电线管、喉管及电缆等设施加开洞口,他们需要按照屋宇署的守则,装置合乎相关规格的防火挡板或其他适当形式的挡火物保护该等洞口,以维持该等耐火结构原有的耐火效能。至於在楼宇耐火结构的设施上开设抽气扇通口方面,由於在火警发生时可能导致热力及烟火蔓延至逃生通道,对居民逃生产生危险,因此并不可行。

注1:按照规定,若目标综合楼宇的商用部分的总楼面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相关部分需要提供自动洒水系统。综合楼宇的住用部分则无需提供这项装置。

注2:自动洒水系统的水源由街喉直接供应的替代方案,只适用於商用部分不占多於四层(由地面起计)的综合楼宇。



2013年7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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