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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不应购买或使用未经注册除害剂(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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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发言人今日(七月四日)呼吁市民,切勿购买或使用未经注册除害剂,因为产品未经由渔护署审核,其安全性亦未获评估。

  渔护署近日发现互联网刊登涉及三款除害剂的广告,它们利用化学成分包括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1,1-二氟乙烷(HFC-152a)及二甲醚(DME)的冷却特性,冻凝并杀死害虫。

  产品相信来自日本,不是本港注册除害剂,既无注册编号,也未附有正确的中英文标签。

  渔护署正监察有关情况,并会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根据《除害剂条例》(第133章),任何人士在未有渔护署署长发出的许可证前,不得输入、制造、售卖或供应未注册除害剂。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一年。

  《除害剂条例》是通过除害剂的注册、牌照的签发、执行标签及包装的要求等,规管除害剂的入口、供应、售卖及生产。只有在本港注册的除害剂,方可在境内分销及使用。

  已购买上述产品的市民应立即停止使用。他们可于办公时间内,将该产品交予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5楼渔护署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跟进或销毁,如有查询,可致电2150 7029。

  有关除害剂注册及管制的资料,可浏览网页: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pesticide/qua_pes_pes/qua_pes_pes.html。



2013年7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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