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八题: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发展
*********************

  以下为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华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财政司司长在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提及,为了提升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会提供合适的法律及监管框架、清晰而又具有竞争力的税务环境,吸引更多不同种类的基金公司以香港作为基地。然而,本港於二○一一年管理的基金资产总值却比二○一○年减少了逾一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截至去年底香港的基金管理业务合计资产按年变化为何,并按资产的组成部分列出分项资料;

(二)是否知悉在扩大香港基金业的销售网络(包括与内地商讨以香港作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试点的筹备工作)方面的进展为何;有何措施确保本地的中小型证券行在门槛及承办证券公司资格等方面的限制下仍可以受惠於有关计划;

(三)是否知悉过去五年,主要从事证券买卖及融资的持牌(即俗称的「1号牌」)机构数目为何,以及该等持牌机构同时申请资产管理牌照(即俗称的「9号牌」)的成功率为何;有关申请超逾一般15周的处理时间的宗数为何;最长需时多久完成处理有关申请手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审批申请时除了考虑申请者及其负责人员的资格和公司资本要求外,还会考虑什么因素;

(四)政府拟推动业界成立的「私人财富管理公会」的详情(包括成立目标,法律地位、会员资格、职能及成立日期等)为何;及

(五)就政府向证监会提出建议,为蒥场开拓适切的资产管理培训课程提供财政支援,有关的详情为何;当局将会如何配合中小型证券行的持续专业培训需求?

答覆:

主席:

  我们正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巩固香港在亚太区资产管理中心的领先地位,并发展香港成为更全面的基金及资产管理中心。例如,我们计划把现时离岸基金豁免缴付利得税的投资范围,扩大至包括买卖於香港没有物业或业务的海外非上市公司,以及在香港引入开放式投资公司形式作成立投资基金之用。我们亦已向立法会引进《2012年税务及印花税法例(另类债券计划)(修订)条例草案》及《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这两条条例草案旨在改善伊斯兰金融平台和改革信托法,进一步缔造有利资产管理业的环境。我们在争取它们能於本立法年度完结前获得通过。

  我对问题的回覆如下:

(一)根据香港投资基金公会发布的统计数据,当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的总销售额(源自香港投资者)在二○一二年达至549亿美元,较二○一一年的375亿美元按年增加46.4%。

  至於二○一二年香港的基金管理业务合计资产及相关数据,证监会现正作最后定稿,故现时未能提供二○一二年的数据。

(二)我们一直与内地有关部委保持密切的联系。中国证监会在今年三月六日发布新修订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计划法规,当中包括允许所有持有香港牌照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的资产管理公司申请RQFII资格,并放宽RQFII资金的投资范围限制。此修订为香港业界及投资者带来新机遇,并增加RQFII投资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截至二○一三年六月底,已有31家公司获得RQFII资格,合计获批投资额度达1,049亿元人民币。至於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验计划,我们了解有关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我们会继续与内地有关部委保持沟通,积极争取本地金融业及中介人参与这项计划。

(三)根据证监会的资料,截止二○一三年五月底,共有360间持牌法团只持有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在过去五年(二○○八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有七间持有进行第1类规管活动牌照的持牌法团曾申请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所有申请都获批准。这些申请的处理时间约为9至25星期。处理申请牌照的时间受许多因素影响,例如申请的复杂性,在提交申请时有否已提供了所有相关资料,申请人回应证监会提出的问题所需的时间以及当中有否牵涉海外因素,如从海外调迁管理层。

  证监会在考虑牌照申请时,会考虑申领牌照的人士是否适当人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1)条列明,证监会在评估某人是否符合适当人选的资格时必须考虑若干事项,其中包括:

(a)有关人士的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b)有关人士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该人将会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c)有关人士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
(d)有关人士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证监会的《适当人选的指引》概述了证监会在判断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通常会考虑的若干事宜。以法团为例,证监会将会考虑法团申请人是否已设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程序及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其遵守所有适用的规管性规定。证监会亦会考虑与该法团申请人的集团公司、大股东或高级人员,或其集团公司的高级人员有关的任何资料。

  证监会的《胜任能力的指引》列明证监会在评核某人是否有能力进行受规管活动时一般会考虑的事项。如申请人是一家法团,证监会将会考虑该法团是否具备适当的组织及业务架构、具胜任能力的管理人员、良好的内部系统及合资格的人员,以使其在经营业务时可以适当地管理其遇到的风险。至於个人申请人,证监会将会考虑其是否对於监管架构、个人持牌人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操守以及其所买卖或提供意见的产品及所提供服务的市场有充足认识。就负责人员而言,证监会将会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的能力、技能、知识和经验,可以适当地管理及监督有关法团拟进行的活动。

(四)政府和监管机构正积极推动业界成立「私人财富管理公会」(公会),以协助、推广及鼓励香港私人财富管理业界的增长及发展;推动私人财富管理从业员的操守、诚信及高专业资历标准;以及就有关香港私人财富管理事宜代表业界。

  公会预计於今年年底以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形式成立,初期将由提供私人财富管理业务的认可机构及持牌法团组成。

(五)就政府向证监会提出建议,为蒥场开拓适切的资产管理培训课程提供财政支援,证监会正与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学会)商讨有关详情。证监会亦与学会商讨学会如何能协助经纪、资产经理及其他证券业从业员进一步提升其服务质素及扩大其服务。为配合中小型证券行的持续专业培训需求,我们已向证监会表示有关财政支援应特别聚焦於中小型证券行的持续专业培训。我们希望这将有助从业员,尤其是中小型证券行的人员,应对市场发展的新需要。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4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