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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廉政专员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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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据报,最近一位前任廉政专员(专员)在任内处理公务酬酢、馈赠及外访开支的做法,引起社会关注,并严重损害廉政公署的形象及声誉。有不少市民指出,前专员的这些做法可能是为了建立有利於离任后的发展的人际网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委任专员事宜订立指引,以协助行政长官觅得适当人选担任专员一职;当局有否客观的准则判断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专员;会否考虑公开招聘专员,并设立遴选委员会甄选适当人选;

(二)会否检讨专员的委任制度,并优先考虑由退休法官或具声望的退休公职人员担任专员一职,以防止专员在任期间利用其公职身分,建立有利於离任后发展的人际网络的情况发生;及

(三)有否制订指引,规管专员在离任后的工作及业务安排;当局有否措施防止专员因顾虑到离任后出任某些公职的机会而影响其履行职务;如有措施,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梁继昌议员的问题,提及上任廉政专员在任内处理公务酬酢、馈赠及外访开支事宜引起社会关注,我希望藉此重申,廉政公署(廉署)自成立以来,努力不懈地推动肃贪倡廉竖工作,成功维护香港公平廉洁的核心价值。我们明白市民对廉署的工作非常重视,对廉署人员,尤其高层官员的操守有极高的期望。因此,特区政府对有关事件非常重视,必定严肃处理,以维护社会对廉署的信心。

  行政长官已於今年五月二日成立独立检讨委员会(委员会),检讨廉署处理公务酬酢、馈赠及外访开支的规管制度和程序,包括申请、报销和审批安排;覆核廉署各级人员於上任廉政专员任期内在规管制度和程序下的符规情况;以及就任何有助改善上述制度和程序的措施提出建议。委员会将於四个月内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除法律上需要另行处理外,委员会的报告将会公开。

  就梁议员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七条,香港特区设立廉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行政长官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有主要官员,包括廉政专员。《基本法》第六十一条订明,香港特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我们认为无需在《基本法》的规定以外增订其他条件。

(二)正如任命其他主要官员一样,行政长官会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廉政专员的任命,并以资历、经验和能力及个人操守作为任命廉政专员的根据,使廉署能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能,维护香港廉洁奉公的核心价值。优先考虑由退休法官或退休公职人员担任廉政专员,反而对广纳人才、任贤与能构成局限,我们认为并不恰当。

(三)廉政专员离任后的工作及业务安排有明确的规管。根据聘任合约,现任廉政专员的离职后工作及业务规管,与政治委任官员的规管相若,例如:

(1)在离职后一年的管制期内,不得在任何牵涉或针对政府的索偿、诉讼、索求、法律程序、交易,或谈判中代表任何人,以及参与任何与政府有关的游说活动;以及

(2)如欲在离职后一年的管制期内展开任何工作、在任何商业或专业机构出任董事或合伙人,或独资或与他人合资经营任何业务或专业服务,必须事前征询一个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委员会的意见。聘任合约已表明谘询委员会提供意见时,会考虑以下多项因素,包括:

(i)拟从事的工作或担任的职位及任何相关的连系有否或会否影响或妨碍政府履行职能;

(ii)拟从事的工作会否令公众有理由认为,在有关官员在任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可能已经或可能会受到影响或妨碍;

(iii)拟从事的工作会否或可能令公众有理由产生负面观感;

(iv)拟从事的工作会否令准雇主在不公平的情况下,利用有关官员在位期间透过其职权所获得的资料,较竞争对手有优势;以及

(v)在从事工作及利用其技术才能和经验方面的权利会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多谢主席。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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