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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筹办游学活动的标准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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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思荣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由旅行社、教育团体、青年中心、学校等机构筹办的游学团数目近年不断上升,但游学团的质素参差。此外,并非由持牌旅行社筹办的外游团团员不受旅游业赔偿基金和旅行团意外紧急援助基金计划的保障。有家长反映,现时教育局的《境外游学活动指引》(《指引》)的规定较香港旅游业议会的《经营游学团守则》(《守则》)的宽松,参加游学团的学生所获保障不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守则》要求旅行社筹办游学团时,必须安排最少一名持有有效「领队证」(即修毕认可的「外游领队证书课程」并通过考试者)的工作人员随团,但《指引》只要求「负责境外游学活动的领队须具备带领学生参与户外活动或外地旅游的经验」,教育局会否把游学团领队的专业要求提升至与《守则》看齐;若会,具体的安排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指引》要求「每位游学团成员应具备合适的旅游及医疗保险」,但并未界定何谓「合适」的保险,当局会否汲取埃及热气球爆炸意外的教训,为游学团制订统一的旅游保险标准及指引;若会,具体的安排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有否评估,由本地非持牌旅行社的机构或由外地接待单位直接筹办的游学活动在发生纠纷或意外时,有关的学生是否有足够的保障;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对游学团目的地的接待单位的质素、住宿和交通安排等制订统一的标准,以确保游学团质素良好和参加者安全;若会,具体的安排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学校筹办游学活动的目的,主要是因应学生的需要,为学生提供更多课堂以外的学习活动。游学活动的筹办形式多元,包括委托旅行社、与其他机构合办、或自行筹办等,其中以委托旅行社筹办的占多数。根据《境外游学活动指引》(简称《指引》),无论学校以何种模式筹办游学活动,学校均须担当主办的角色,即须负责督导和策划,以及委派学校人员全程陪同学生参与活动;同时亦必须由最少两名具备带领学生参与户外活动或外地旅游经验的领队带领,其中最少一位须为校内教师。他们除须具管理及照顾学生的能力外,还须具备急救知识、清楚知悉参加者的健康情况及定时向学校汇报状况等。

  基于游学活动的领队与旅行社专职领队的工作性质及服务对象不尽相同,《指引》已按游学活动的性质订定要求,本局认为无须要求游学活动领队必须持有由「香港旅游业议会」(下文简称「议会」)发出的领队证。

  本局修订《指引》时,已考虑主要持分者的意见,并与「议会」交换意见。《指引》亦附有「议会」有关经营游学团资料的网址,供学校参考。本局会与「议会」继续紧密合作,不时检讨《指引》的内容。

(二)公营学校学生参加由校方举办的活动,包括游学活动,均为本局安排的保险所涵盖(注)。根据《指引》,我们已提醒学校举办活动时,须视乎活动性质及详情,提醒家长/学生,如有需要加强保障,应购买个人综合旅游保险。

(三)有关参与学校活动的保险事宜见前述第(二)点。我们亦透过《学校行政手册》,向学校发出指引,提醒学校应遵守及注意有关事宜,包括招标文件中须列明所需的服务详情及保障条款等。

(四)学校订定游学活动的详情时,主要是为配合学生的需要,故学校会详细考虑接待单位的质素、住宿和交通安排等事宜,并谘询其主要持分者。此外,若学校为筹办游学活动而购买服务时,须依循《学校招标及采购程序指引》,在标书内清晰订定有关细则来保障参与的学生和学校。

  如有机构承办学校游学活动的交通或住宿等安排,而有关安排涉及商业利益,则该机构必须为有效持牌旅行社,否则可能会抵触《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

注:政府学校的学生参与学校举办的活动的保险由政府负责,而资助及按额津贴学校的学生则由「综合保险计划」所涵盖。



2013年7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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