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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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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国雄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决议案总结发言:

主席:

  首先,我要多谢各位议员发言,表达许多宝贵意见。

  我明白议员的关注。鉴于证监会及商业罪案调查科就商交所涉嫌违规的问题仍然在进行调查,我不适宜进一步评论涉及商交所的事宜。不过,为了协助议员了解此事,我会综合一些已有的资料,就几方面作出回应。

「交回」及「撤回」认可

  有议员就着商交所实际上是所谓主动交回认可还是被证监会撤回认可一事,提出了一些疑问。证监会在五月二十一日的声明中,已经说明了依法撤回商交所认可的程序,也指出了商交所的交易运作结束程序,与可能对问题经纪施行的有关程序截然不同。证监会解释,由于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及持牌人在职能及业务营运方面均有显著分别,因此,两者不能相提并论。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平台,属市场营运者而非中介人,所以其提供予市场的交易系统是主要的监管焦点之一。此外,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提供交易(而非结算)设施,不会持有客户资产。因此,两者受到不同监管,所适用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条文,亦各自不同。

  刚才谢伟俊议员提出一些疑问,关于我在立法会五月二十九日的口头质询,谈及「交回」和「撤回」这件事,当时他说我没有说清楚,在当日的质询,我的答案是引述证监会在五月二十一日的声明,当然当日我没有时间全面引述,我是作了说明我的答案是基于五月二十一日证监会的声明。证监会在声明是这样的,我引述其中一部分:「鉴于商交所近期财政状况恶化,证监会向商交所发出通知,表示有意撤回其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认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会在作出撤回决定前,须给予商交所回应证监会关注事宜的机会。证监会遵照此项法定责任,给予商交所时间,对其关注事宜作出回应。确保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获公平对待乃法律责任,这并不代表任何特殊待遇,亦非表示证监会在确保商交所履行所有相关责任时曾作弹性处理。经过上述程序后,商交所无法令证监会信纳,其已经符合或能够符合该认可附带的财政条件。商交所决定不就证监会撤回其认可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同意交回其认可,证监会即时撤回该认可。这安排让商交所为有序地进行平仓作出准备。」我引述完毕,这个说法和声明当然与欧达礼先生其后在财经事务委员会所提出的资料是一致的。

对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监管

  有关证监会对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监管方面,商交所之前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获得自动化交易服务的认可。有关的广义监管条文载于该条例第III部,并于根据该条例发布的《监管自动化交易服务的指引》中详加阐述。该指引是公开的文件,可以在证监会网站查阅。

  证监会指出,自动化交易服务的营运颇为多元化。在一般情况下,自动化交易服务所接受的监管程度,会与其执行的功能及构成的风险相称。在众多的考虑事宜当中,证监会会考虑自动化交易服务活动的性质和范围;可能受自动化交易服务影响的市场参与者;有否涉及散户投资者;以及会否构成任何系统性风险。证监会在考虑对自动化交易服务实施监管时,亦会顾及到国际准则及最佳作业方式。

透明度及问责性

  部分议员就证监会的透明度及问责性方面发表了一些意见。就着商交所涉嫌违规的问题,证监会会在不影响有关调查工作和可能会进行的法律程序的大前提下,尽量保持高透明度。我想重申,当局及证监会均非常重视公众对监管机构的透明度及问责性的要求,我们会继续致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正如我刚才提及,一直以来,证监会在符合这些大前提下,都在完成查讯或调查后,公布有关执法行动、纪律行动或展开法律程序的执法消息。目前,证监会正在调查商交所涉嫌违规的问题。证监会承诺,按照一贯做法,将来该会就商交所涉嫌违规的问题完成查讯或调查后采取任何执法行动、纪律行动或展开法律程序,也会发布执法消息,让公众了解有关的执法工作。

证监会乃独立的监管机构

  最后,我希望指出,证监会是独立的监管机构,依法执行监管工作。在六月三日的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证监会行政总监重申,证监会就着有关商交所的事宜,完全是独立行事。

结语

  主席,一直以来,证监会对违规行为绝不姑息。我们从很多例子看到,证监会无畏无惧地处理棘手案件。证监会会一如既往,继续不偏不倚地执行职责。

  我再次强调,我明白议员对这个个案的关注。不过,在现阶段,最重要是不影响执法机构继续依法进行调查工作,也要避免影响将来可能会进行的法律程序。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否决动议。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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