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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委任终审法院常任及非常任法官动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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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和《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7A条提出的决议案委任终审法院常任及非常任法官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十分感谢由郭荣铿议员担任主席的资深司法任命建议小组委员会对于今次建议任命的支持。我想再次多谢郭议员指出了我在刚才的发言稿中就着霍兆刚法官任期的表述错误,我在这里向本议会,以及霍兆刚法官本人致歉。

  在发言的七位议员中,有几位议员,当然包括来自法律界的议员,都强调在香港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这一点我是完全同意的。事实上,司法独立正正是香港成功落实「一国两制」的基石,亦是香港最大的优势之一,因此,在我们今日讨论这项司法任命,是不应亦不会受到任何政治和行政的干预。

  代主席,接着我想就几位议员三点的意见作一个简单的回应,分别是律政司司长在推荐委员会的角色,和司法任命的透明度,以至对于司法人员的投诉机制。

  政府当局不同意有人认为律政司司长出任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是会损害委员会独立性的说法。事实上,律政司司长只是这个推荐委员会九名委员之一,并没有否决权的。他政治任命官员的身分,亦不会阻碍律政司司长按照当初获委任为推荐委员会委员时作出的誓言,亦即是说会本着不惧不偏、无袒无憎的精神,就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转介予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一切事项,直率地向香港行政长官提供意见。

  政治任命制度亦不会损害《基本法》第85条所确立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或者《基本法》所订司法人员任命程序这个完整性。

  我亦要指出律政司司长在司法工作方面担当公众利益的守护人,以及法治的维护者,他亦是行政长官在法律事务上的首席顾问,因此,律政司司长出任推荐委员会委员,参与向行政长官推荐司法人员任命的工作是恰当的。

  此外,律政司聘用大量律师,并外判大量工作予私人执业者,作为律政司的首长,律政司司长处于独特的位置,及充分掌握有关情况,可以协助推荐委员会审议司法人员的任命。所以,政府当局认为,律政司司长作为推荐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这个安排应该继续。

  至于就增加推荐委员会讨论有关任命推荐的透明度这个看法,推荐委员会秘书,亦即司法机构政务长,已经在四月二十三日举行的资深司法任命建议小组委员会上表示,推荐委员会是根据《基本法》第92条作出司法任命建议,而推荐委员会在研究法官任命的工作需要严格保密,因此,并不宜披露进一步的详情。

  就着处理针对法官的投诉的机制,同样司法机构政务长早前已经指出,所有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均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有关的法院首长处理。而有关的机制亦载于司法机构的网站,以及放置在所有司法机构建筑物以供公众取阅的资料单张,让公众知悉。如属针对法官所作司法判决而提出的投诉个案,司法机构是会告知投诉人,他们应按照现有的法律程序提出上诉,来跟进其个案。

  代主席,霍兆刚法官、陈兆恺法官、施觉民先生及甘慕贤先生均是出色的法官,委任他们将有助香港终审法院继续在维护法治方面担当重要角色。我亦深信各位法官会公正严明,维护香港的司法独立。

  请各位议员同意有关任命。多谢代主席。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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