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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法律援助条例》拟议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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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7(a)条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议员对议案的支持及意见。就议员刚才提出的事项,我作简单的回应。

  几位议员都提到设立独立法律援助管理局,我知道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刚於昨日(六月二十五日)的会议讨论了法援局(法律援助服务局)的建议,就关於设立独立法律援助管理局的可行性及可取性问题,而且还邀请了相关的团体表达意见。我们会参考议员、法律界,以及其他持份者和社会人士的意见,仔细研究法援局提交的建议,再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正如何俊仁议员在报告谈到,除了就普通计划及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进行周年检讨,以计及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外,根据一贯做法,政府当局亦会(一)每两年一次检讨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财务资格限额,以计及律师接办案件的讼费的变动,以及(二)每五年一次检讨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限额的准则。议员问到有何实际数据,事实上,我们於二○一一年完成了上一轮的综合检讨,把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175,800元上调百分之四十八至260,000元;以及把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由488,400元大幅调高至130万元,增加了百分之一百六十六,令更多人士符合申请法援计划的财务资格。

  我们已经开始新一次综合检讨的筹备工作,并会於二○一三/一四年度,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这两项检讨的进度。

  另外,政府当局刚於去年十一月三十日大幅度扩大了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以纳入更多案件类别。政府会在取得更多运作经验后,就应否进一步扩大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谘询法律援助服务局,然后在下一立法年度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

  议员今日再建议把诽谤诉讼纳入普通法援计划,这类案件过去是一直认为不适宜纳入普通法援计划;议员并建议把选举呈请,以及涉及劳资诉讼(的案件)纳入法援,我们会在明年的检讨中,作一定的考虑。

  主席,我谨此陈辞,请议员支持动议。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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