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三题:公众集会、游行及示威活动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美芬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社会人士发起占领中环运动(占中运动),并期望届时至少有一万人参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当有一万人占领中环要道时,中区的交通、公共空间和日常商业活动可能受到什么影响、维持现场秩序所需的警员人数、日常的警务工作会受到什么影响,以及有关的额外公帑开支为何;若有评估,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警方及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制订应变方案,以确保中区各要道的交通和核心商业地带的经济活动,一旦中环要道被占领时不会陷於瘫痪;若有,方案的内容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有否评估,根据现行法例,发起及参与占领中环要道行动的人士须负上何种刑事责任,以及有关罪行的罚则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根据《基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享有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权利。警方一直根据香港法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所有公众集会、游行及示威活动。警方的执法方针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尽量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众集会、示威及游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须致力减低公众集会、示威及游行对其他公众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就梁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当局十分关注有社会人士提出发动「占领中环」的行动。据报导,有社会人士希望召集超过一万人占领中环的要道,以表达他们的诉求。我们亦了解到社会上有不少的团体及人士关注「占领中环」行动对社会做成的影响,包括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香港经济及营商环境、削弱香港竞争力、导致跨国公司撤走业务等。

  我们必须重申公众集会、示威或游行人士在表达诉求时,应在遵守香港法律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进行。游行及示威人士不应有任何破坏公共秩序或暴力的行为。若有超过一万人占领中环要道、集体瘫痪交通、堵塞公共通道等,将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影响对市民提供的紧急服务,对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香港警队是一支专业的执法队伍,若有任何违法、破坏社会安宁或公共秩序的行为,警方有责任依法采取果断执法行动,恢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警方会根据当时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公安条例》,任何公众集会或游行人数若超出法例规限,即5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及30人以上的公众游行,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活动举行前最少七天向警务处处长(处长)提出通知,并在处长没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有关的通知须包括公众集会或游行的日期、开始和持续的时间、地点或路线、主题及估计参与人数等基本资料。处长可对已提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或游行施加活动条件,以确保公众活动的秩序和整体的公共安全,并把有关条件在向主办者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内事先清楚列明。如主办者认为处长的决定不合理,可向法定而享有独立性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由一位退休法官担任主席,成员从一个15人小组轮流选出三人担任,并会在接到上诉申请后於短时间内召开聆讯。终审法院在一宗案件的判词中指出,香港的法定通知机制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辖区极为普遍,并确认这个法定通知机制合宪,亦能让警方履行职责,即采取合理和适当措施,有助合法的集会和示威以和平方式进行。

  警方呼吁任何人士如计划举办公众活动,而有关公众活动人数超出法例规限,应及早与警方联络并商讨公众活动的具体安排,让警方制订及采取相应措施便利有关活动以和平方式进行,减少对其他公众人士的影响,并确保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

  警方就处理个别公众活动须动用的警力资源视乎个别活动的性质、参与人数、地点及现场实际情况等。根据过往的经验,警方处理大规模游行示威等公众活动时须动用大量警力及资源,以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 就参与「占领中环」人士可能负上的刑事责任,当局不会就假设性的情况作出评论。但公众集会、示威或游行人士在表达诉求时,应在遵守香港法律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进行。游行及示威人士不应有任何破坏公共秩序或暴力的行为。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