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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打击清洗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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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单仲偕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的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包括金钱)是犯罪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俗称「洗黑钱」),即属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法庭发出与洗黑钱罪行有关的资产冻结令(冻结令)的数目、平均持续时间,以及所涉的金额为何;

(二)过去五年,有关人士就冻结令提出司法覆核的个案宗数、当中获判胜诉的个案宗数,以及当局起诉资产已被冻结的人士洗黑钱的个案宗数为何;及

(三)过去五年,当局侦破涉及跨境洗黑钱活动的罪案宗数为何,以及政府如何处理该等罪案?
 
答覆:

主席:

  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两条条例的第25条,任何人士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包括贩毒)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此外,根据第405章第10条和第455章第15条,原讼法庭可藉「限制令」禁止任何人处理任何可变现财产;命令可附带条件及例外情况,容许在符合该等条件或例外情况下处理可变现财产。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及有关部门后,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原讼法庭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第10条,以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15条,共发出115个限制令,涉及港币约54亿元。限制令一般为期由数月至数年不等,视乎个别案情而定。

(二)过去五年并没有相关人士就限制令提出司法覆核的个案,但法庭曾批准两宗撤销限制令的申请。上述115个限制令中所有资产被限制的人士,均已被起诉或检控。

(三)香港一直积极参与及配合国际社会打击清洗黑钱的工作,并建立了健全而且能与有关国际标准接轨的制度,透过立法、执法、监管金融机构、制定指引守则、宣传及教育、及国际合作等范畴打击清洗黑钱。有关制度行之有效,亦得到其他海外地区、国际组织及制定国际间打击清洗黑钱标准的相关机构(包括「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正面评价。当局没有备存涉及跨境清洗黑钱罪案的分项数字。

  政府及各执法机构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境外对口单位会一直保持密切联络,交流情报,并会适时检讨现有措施的成效;全力打击任何形式的清洗黑钱活动。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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