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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谘询文件建议废除《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中的例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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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出: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废除《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条例)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法改会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了上述附表所列的例外罪行,法庭不得就该罪行判处缓刑。

  法改会秘书黄继儿指出,《1971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把缓刑的概念引入香港。例外罪行的订立,是当年立法局非官守议员强烈反对这项条例草案的结果,他们对於罪案(尤其是暴力罪案)自一九六○年以来急剧增加表示关注。

  法改会相信,四十多年前导致订立例外罪行的公众情绪,早已不复存在,因此订立例外规定的原有理据已不再适用。

  例外罪行列表的不合理之处,在於一些严重罪行不在列表之上,但一些较轻微罪行却见於列表。例如在现有制度下,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与十三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目前并未列为例外罪行),可被判监禁,但刑期也可以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相反,罪犯如被裁定犯了企图进行猥亵侵犯(俗称「非礼」)的罪行(目前列为例外罪行),则在不适宜作出非拘留性判决时,法庭必须判处该罪犯即时监禁,并没有酌情权判缓刑。这情况可能令人觉得整体上现行法律存在不公平和随意性。

  黄继儿说:「法官及裁判官应获赋予适当程度的酌情权,让他们可基於案件的情节而作出公正和适当的判刑,并且可选择判处缓刑。」

  「法改会也认为无需担心废除例外罪行会令社会受害的风险增加。法改会有充分信心,香港的法官及裁判官会适当地行使其判刑的酌情权。」

  黄继儿补充说,在法改会所研究过存在相类似缓刑权力的司法管辖区中,没有任何一个的例外罪行范围是如香港般广泛。

  法改会欢迎各界就谘询文件的内容表达意见及建议。谘询期将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结束。意见须於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或之前,以邮递(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黷大厦20楼)、传真(2865 2902)或电邮(hklrc@hkreform.gov.hk)方式送交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

  谘询文件已上载法改会的网站,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市民亦可向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黷大厦20楼法改会秘书处索取印刷本。



2013年6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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