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二○一三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

  《二○一三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刊宪,并将於星期三(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是当局其中一项措施,以加强规管在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会改善在现有法例下,因举证困难以致当局未能有效执法的情况。新措施有助加强阻吓在私人土地上非法弃置建筑废物,更能保障有关土地拥有人的利益,以及该些土地的环境。」

  《条例草案》建议,任何人如计划於私人土地上摆放建筑废物,他须事先取得该私人土地所有拥有人的书面许可。除非该书面许可上注有环境保护署署长(署长)的认收标记,否则有关许可不会被视为有效;署长只会在完成核实该书面许可后才会给予认收标记。在新措施下,任何人未有跟随新程序而在私人地段摆放建筑废物,或促使将建筑废物摆放於私人地段,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说,建议的新程序有助加强现有规管,因为目前有关许可可以由任何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以任何形式给予。实际经验显示,在发现摆放活动后,当局往往需时确定该摆放活动是否得到批准,有关调查未必能够在六个月的期限内完成以进行检控。

  发言人补充,除《条例草案》外,当局已加强跨部门合作以监察非法弃置建筑废物及堆填活动,并进行宣传及公众教育工作,以防范此类非法活动。



2013年6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