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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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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传媒查询,就《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条例)规定,卖方须於出售一手住宅发展项目的日期前最少七日提供售楼说明书,及在出售的日期前最少三日提供价单及载有销售安排的文件,有关「七日」和「三日」的时限是如何计算,及指引是否清晰,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销售监管局)今日(六月六日)作出以下回应:

  根据条例,卖方须在出售日期前的最少七日期间内,无间断提供发展项目的售楼说明书的印本供公众免费领取,以及无间断在发展项目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提供售楼说明书文本供阅览。卖方在向公徏提供发展项目的售楼说明书的首日,须向销售监管局及一手住宅物业销售资讯网(资讯网)提供该售楼说明书。

  此外,卖方在出售日期前的最少三日期间内,须无间断把相关价单及载有销售安排的文件的印本供公众免费领取,以及无间断在上述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提供相关价单及销售安排文件的文本以供阅览。卖方在向公徏提供发展项目的价单的首日,亦须向销售监管局及资讯网提供该价单。

  销售监管局在本年四月初向业界发布的指引已清楚指出,计算上述「七日」及「三日」时限,是不包括出售日期当日,但包括所有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举一个例子,如卖方拟在五月十日任何时间出售物业,最少必须於五月三日( 以一整日计)至九日( 以一整日计)期间无间断地提供售楼说明书,以符合七日的要求,另在销售的每一天提供售楼说明书。如五月三日是卖方向公众提供售楼说明书的首日,卖方须在该日向销售监管局及一手住宅物业销售资讯网提供该售楼说明书。

  该指引亦已上载销售监管局网页「给业界的资讯」一栏(网址:www.srpa.gov.hk/tc/guidelines.html)。

  根据条例,在法律程序中,销售监管局发布的指引可接纳为证据。

  销售监管局如发现有怀疑违例情况,会进行调查。假如怀疑违例的情况性质严重,对有关物业的准买方可能会造成重大损害,销售监管局会在不妨碍司法程序下尽快公布有关违例的个案及其怀疑违例的情况,让准买方有所防范,以保障消费者利益。



2013年6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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