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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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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辰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去年接获4 955宗针对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投诉,当中投诉属实的有3 645宗。然而,食环署根据《饮食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X)第31(1)(b)及第34C条,以及《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成功检控的个案,却分别只有521、847及894宗。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在二○一三年三月发表的主动调查报告中指出,食环署的执法行动「虚有其表,成效不彰」,而针对食肆持牌人的违规行为的「违例记分制」的三层上诉制度「费时失事」,令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问题持续。另一方面,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除了阻塞行人路及导致街道环境欠佳外,其造成的噪音更严重影响附近的居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定期全面检讨执法程序和执法力度,是否足以打击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问题;

(二)除了上述法例,当局会否考虑引用其他的相关法例就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提出检控,例如关於公众地方洁净及噪音管制的法例,以加重有关食肆受到的惩罚,从而提升执法行动的阻吓力;及

(三)针对被定罪的屡次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食肆持牌人,当局有否考虑加重对他们的惩罚,以提升阻吓力(例如要求法庭提高罚款额、降低违例记分制下暂时吊销或取消有关食肆的牌照的积分上限,以及延长暂时吊销或取消牌照的时期)?

答覆:

主席:

  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一直十分关注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情况,并按实际情况采取执法行动。为遏止有关的违规情况,该署除定期派员巡查外,亦会不时进行突击检控。视乎情况,食环署可根据以下法例条文采取行动:

* 若持牌食肆在其范围外非法扩展营业范围,食环署会按情况引用《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34C条(在图则划定地方的以外地方经营食物业)或《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检控有关食肆持牌人。

* 若有关食肆的经营者并未持有牌照,食环署会按情况引用《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31(1)(b)条(经营无牌食肆)及《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作出检控。

* 此外,食肆的持牌人若因违反就《食物业规例》第34C条被检控及定罪,该署亦会根据持牌食物业处所「违例记分制」对违规扩展营业范围的食肆施加暂时吊销牌照或取消牌照的处分。

  二○一○年至二○一三年四月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个案的相关执法数字,以及按「违例记分制」遭暂时吊销或取消牌照的个案,分别载於附表一及附表二。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对於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情况,食环署不时检讨规管措施及执法的成效,并已在近期推行以下针对性措施:

(i)加强引用《食物业规例》第34C条检控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食肆,令被定罪的违规食肆须在「违例记分制」下受处分;

(ii)加强巡查和执法、加快处理检控程序;

(iii)向法庭提供相关资料(例如有关食肆的定罪记录、投诉数字和区议会的关注事项等),供其判刑时一并考虑;

(iv)若那些位於非法扩展营业范围黑点,又有多次检控纪录的食物业处所在申请暂准牌照期间,因占用处所范围外的地方而被检控,食环署便不会发出牌照;

(v)若暂准牌照持有人违反「不得占用处所范围外的地方」的规定,食环署会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纠正,否则会取消其暂准牌照;

(vi)在援引「违例记分制」惩处违例食肆时,加快执行暂时吊销和取消牌照的处分;及

(vii)在多次违规的食肆持牌人就食环署暂时吊销/取消其牌照的决定提出上诉期间,考虑不暂缓执行有关决定,以免有关持牌人利用上诉程序,拖延惩处的执行时间。

  食环署推行上述加强打击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的措施后,该署根据《食物业规例》第34C条对持牌食肆提出的检控个案,由二○一○年的639宗增至二○一二年的1123宗。今年首四个月有369宗检控。至於食肆因非法扩展营业范围而遭暂时吊销或取消牌照的个案亦由二○一○年的99宗增至二○一二年的182宗。今年首四个月有70宗。有关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投诉由二○一一年的6 223宗,下降至二○一二年的4 955宗,显示规管渐见成效。

  申诉专员公署在五月发表有关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规管及执法行动的主动调查报告,建议食环署考虑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加强执法成效及阻吓力。食环署会积极跟进报告中的建议,包括继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及考虑和审慎研究其中一些新建议。食环署会以现有资源,在严重违规地点陆续推行以下的新措施,冀能进一步打击有关的违规情况:

(i)若食肆在申请牌照期间,因非法扩展营业范围而遭检控,食环署会延长观察时限,确定处所在该段时间内再无违例扩展营业,才考虑签发食肆牌照;

(ii)在发出暂准牌照后,若发现处所违反「不得占用处所范围外的地方」的发牌条件,食环署会立即取消该暂准牌照而不予警告;

(iii)就上述第(i)至(ii)段的情况,如处所继续无牌经营,食环署会采取检控行动,并考虑按《公共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28B条,向法庭申请封闭令,封闭该处所。

  此外,为加强对地区的支援,食环署以先导计划形式,利用现有资源成立一支特遣队。特遣队以荃湾区作为试点加强执法力度,按情况增加检控频次,以及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采取拘控及检取生财工具的行动。

  食环署会继续密切检视各项措施的成效,并会在有需要时推出新措施,务求更有效打击食肆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情况。

(二)食环署引用《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赋予的权力规管食物业处所。为加强阻吓力及提升执法效率,食环署会积极跟进申诉专员的建议,并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务求提高执法成效。若食环署人员在执法期间,发现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时产生噪音和出现其他违规情况,食环署会将个案转介至相关部门作出跟进及采取行动。

(三)若食肆持牌人违反《食物业规例》第34C条的规定,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另加每天罚款300元。食环署会继续向法庭提供额外资料(例如定罪记录、投诉数字和区议会的关注事项等)供判刑时一并考虑,以加强阻吓力和提升执法效率,遏止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的情况。另外,根据「违例记分制」,倘持牌人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及第三次干犯相同的违例事项,该违例事项被记的指定违例分数将分别增至两倍及三倍。现行的罚则应已具足够的阻吓力。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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