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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垃圾收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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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强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本港的垃圾收集服务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食环署聘用的洁净服务承办商(承办商),以及其他私营公司提供。虽然食环署有既定指引及合约条文,分别确保食环署及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垃圾车)清洁卫生,但仍有市民向本人投诉垃圾车影响环境卫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食环署、承办商及其他私营公司每年分别有多少辆垃圾车,并按它们的设计是以档板遮盖车尾还是属完全密封列出分项数字;当局有否计划向承办商及其他私营公司提供资助,以完全密封的垃圾车取代以档板遮盖车尾的垃圾车;

(二)过去五年,当局收到有关垃圾车的投诉宗数为何,并按投诉内容(例如漏出污水、发出臭味)列出分项数字;当局就有关投诉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

(三)过去五年,当局因承办商违反垃圾车的卫生和运作要求的合约条文而向他们作出处分的次数为何,并按违规事项的类别及处分列出分项数字;有否考虑更新有关的合约条文,以提升垃圾车的卫生要求及加强监管其运作;

(四)当局有否在道路上划定专供垃圾车停泊的泊位;如有,泊位的数目为何,并按区议会分区提供分项数字;有否评估泊位是否足够;如有评估,有否计划增加泊位的数目;如没有计划,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本人收到市民投诉,指某些在夜间停泊在民居附近路旁的垃圾车所发出的臭味影响环境卫生,现时有否相关的指引或法例订明垃圾车停泊位置不可过于接近民居;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会否考虑限制垃圾车的停泊位置?

答覆:

主席:

  环保政策、废物处置政策及有关废物污染的管制工作属环境局的职责范畴。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积极与废物处理业界合作,确保有关运作以安全和符合环境卫生的方式进行。就垃圾收集车的管制而言,环保署在二○一二年编定一份《废物收集车辆运作工作守则》,就环境保护与卫生、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提供一般运作指引,供业界及从业员遵守,以减少废物收集车辆对社区环境及卫生造成的滋扰和破坏。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其中一项主要工作是提供家居垃圾收集服务。约85%来自家居的都市固体废物由该署及其外判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负责收集。余下来自家居(即约15%)及工商业机构等都市固体废物则由私营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负责收集。目前,食环署及其外判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只约占整体垃圾收集车数量的一半。

  食环署会按其职责,适时检视相关指引及合约条文,以确保该署及其外判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清洁卫生。

  我现就问题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据食环署及运输署的记录,过去五年,食环署及其外判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以及不属于食环署及其外判承办商的私营垃圾收集车的数目载列于附件一。

  现时,食环署所有垃圾收集车均有档板遮盖车尾(九部)或属完全密封型号(129部),其中有档板的垃圾收集车会在二○一三年年底前全部由完全密封型号取代。

  另外,食环署外判承办商的所有垃圾收集车车尾均须设有档板遮盖,以防止臭味传出。为进一步改善情况,在二○一一年五月生效的垃圾收集服务合约中,食环署亦要求承办商采用完全密封式设计的垃圾收集车。目前已有110部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采用完全密封型号,其余的亦会在相关合约更新时改为完全密封型号。

  环保署及运输署并没有再按类型(即有档板遮盖车尾及完全密封)细分不属于食环署及其外判承办商的私营垃圾收集车。虽然如此,环保署曾于二○一一年联同废物处理业界展开「改装废物收集车辆测试计划」。此项计划共有八间废物处理公司参与,改装工程包括加装金属车斗尾盖和改装污水槽为容量较大的密封式污水缸,使车辆变成全密封式。经测试及试用后,大多数参与计划的公司均认为这类设计可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滋扰。环保署会继续积极呼吁业界在现有废物收集车上进行有关的改装工程,并在采购新车时购买完全密封式的型号。

(二)及(三)为保持垃圾收集车清洁和环境卫生,食环署的垃圾收集车均装有污水收集缸以收集漏出的污水。此外,在138部垃圾收集车中,132部已在车斗内加装除臭系统,其余六部预计会于二○一三年完成加装工作。

  食环署的垃圾收集服务合约亦规定,承办商提供的垃圾收集车须在底部设有污水收集缸,而在装卸和运送废物期间,承办商须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防止污水漏出。

  此外,食环署及其外判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在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堆填区卸下垃圾后,在离开前均会卸去污水缸的污水,亦会使用该处的洗车设备清洗车身及/或车轮。这些垃圾收集车每天完成垃圾收集工作或回到车房后,必须再进行清洗。食环署亦不时提醒员工,必须按指引保持垃圾收集车清洁卫生,以及每日妥善清洁车辆。

  过去五年,食环署就垃圾收集车漏出污水、掉下垃圾和发出臭味而接获的投诉数字载列于附件二(数字并没有包括其他部门(例如环保署)自行处理而没有转介至食环署的投诉)。

  食环署如发现承办商违反有关垃圾收集车的要求和运作的合约条文,会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包括发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失责通知书。收到失责通知书的承办商会按违规事项被扣减每月获支付的费用。过去五年,食环署因承办商违反有关垃圾收集车的要求和运作的合约条文(即垃圾收集车漏出污水及垃圾收集车不清洁)而发出的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失责通知书数目载列于附件三。

  食环署不时检讨有关外判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的要求和运作的合约条文,以确保有效监管承办商的垃圾收集车的清洁卫生情况。

  过去五年,食环署就私营垃圾收集车漏出污水或掉下垃圾的违例情况提出检控的数字载列附件四。

(四)及(五)现时由运输署根据相关道路交通条例设定的食环署垃圾收集车专用停车位,主要供食环署车辆在附近地点收集垃圾时暂时使用。在一般情况下,运输署在设定垃圾收集车专用停车位时,除了考虑个别地点的交通情况外,亦会就有关建议透过该区的民政事务处征询地区人士意见。食环署垃圾收集车专用停车位的数目载列于附件五。

  食环署垃圾收集车完成工作后,必须返回部门处所内停放。

  不属于政府的垃圾收集车在路旁非指定的停车位停放时,必须遵照有关道路交通条例的规定,停放在准许该等车辆停放的停车位内。此外,一如上文所述,垃圾收集车亦可在经核准相关用途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停放(例如可供该等车辆使用的短期租约停车场)。

  正如上文第一段所述,环保署于二○一二年联同废物处理业界及有关政府部门编制了一份《废物收集车辆运作工作守则》。这份工作守则旨在就环境保护与卫生、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提供一般运作指引,供业界及从业员遵守,以减少废物收集车辆对社区环境及卫生造成的滋扰和破坏。守则的规定包括要求司机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废物收集车辆停放于远离民居的停车处或停车场,以免对附近居民构成滋扰。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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