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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行政会议的利益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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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上月十七日,香港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交所)因入不敷支,决定交回其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认可。据报,商交所的大股东承认他因在商交所的投资而欠债。鉴於该名大股东是近日辞任的行政会议(行会)成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的行会成员利益申报制度有否要求他们申报个人及其拥有的公司的债务状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当局会否检讨该申报制度,避免行会成员或其拥有的公司的借贷活动或债务状况,与其担任行会成员这项公职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或出现泄露行会机密的问题;

(二)对行会成员人选进行的品格审查是否包括审查他们的经济状况是否稳定;如否,原因为何;如是,如何确保行会成员在任期内经济状况有变时作出申报;及

(三)过去五年,有否行会成员人选因个人或其拥有的公司的债务状况而未能通过品格审查,最终不获委任为行会成员;如有,详情为何;政府会否撤销对债台高筑的行会成员的委任;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汤家骅议员提出的问题,我希望先清楚解释行政会议的利益申报制度。

  行政会议设有严谨而行之有效的利益申报制度。该制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定时定期的申报,每位行政会议成员在委任之初及其后每一年,均须填报一份《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申报个人利益。要申报的利益包括以下六项:

(一)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

(二)受薪工作、职位、行业、专业等;

(三)如上述两项的利益包括因行政会议成员身分所提供的个人服务,服务对象的姓名或名称;

(四)成员在本港或本港以外地区拥有的土地及物业,包括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义拥有、但实际由成员拥有的土地及物业,或虽非由成员所有、但成员有实际利益的土地及物业;

(五)成员本人或连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实益股份,而这些股份的面值超过有关公司或团体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一,公司或团体的名称须予说明;以及

(六)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成员身分。

  每位行政会议成员申报的利益都上载行政会议网址,供公众查阅。申报的利益如有变更,行政会议成员有责任通知行政会议秘书。

  此外,行政会议成员在委任之初及其后每一年,须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长官申报更详细的财务利益,包括成员本人或连同配偶或子女或其他近亲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论持股数量),以及期货或期权合约。财务利益如有变更,或成员进行超过港币20万元的货币交易,均须在有关交易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行政会议秘书。

  行政会议成员本人及配偶接受因行政会议成员身分而获得的财政赞助、海外访问赞助或价值港币2,000元或以上的礼物,须於14天内填写《接受赞助及礼物申报表》,作出申报。有关申报亦会上载行政会议网址,供公众查阅。

  申报制度的第二部分是就个别行政会议讨论的事项作出申报。行政会议成员有个人责任,检视行政会议所审议的事项是否涉及其个人利益,并在行政会议讨论有关项目前作出申报。行政长官会根据所申报的利益,考虑有关成员就行政会议审议的事项是否有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并决定有关成员可参与讨论或必须避席。如行政长官决定有关行政会议成员需要避席,有关行政会议成员不会获发行政会议文件和相关的会议纪录,其申报详情和避席均会载於会议纪录。

  就汤议员的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在现行制度下,须定时定期申报的利益并不包括行政会议成员的个人或其拥有公司的债务和法律责任,但在逐项申报中,由於成员债务和法律责任等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债权人的身分,可能对成员审议的特定事项构成潜在利益冲突,在成员时刻有责任避免任何利益冲突的大前提下,成员须向行政长官披露其债务和法律责任等资料,以供行政长官决定采取何种适当行动处理有关的利益冲突。这个如何处理行政会议成员债务和法律责任的课题,曾经由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担任主席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研究。委员会考虑到由於成员的债务和法律责任已须在逐项申报中向行政长官披露,并顾及到对个人私隐的关注,因而认为无须把债务和法律责任包括在行政会议成员的定时定期的利益申报中。上述检讨在二○一二年年中完成,当局认为行政会议成员目前的利益申报制度是严谨而有效的,现时没有计划修订有关的机制或启动另一次的检讨。

(二)及(三)问题的第(二)及(三)部分,我们充分理解市民对行政会议成员的操守有很高的要求和期望,因此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在履新前,跟主要官员一样,须接受并通过深入的品格审查。品格审查制度的成效取决於参与各方的信任和合作。为维护品格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我们不能透露进一步资料。

  多谢主席。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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