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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出龙尾泳滩建造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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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团体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第14(3)条,就龙尾泳滩工程计划提出的呈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昨日(六月四日)决定不会暂时吊销、更改或取消泳滩工程的环境许可证,并已去信通知申诉团体有关决定。

  根据上述决定,龙尾泳滩工程计划的环境许可证仍然有效。故此,土木工程拓展署已于今日(六月五日)批出了龙尾泳滩的建造合约。



2013年6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0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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