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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拖欠薪金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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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的规定,并违反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十一万八千元。

  上述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六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十八万七千元。此外,该雇主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劳资审裁处判令指明的日期后十四天内支付款额予该六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十六万八千元。



2013年6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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