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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二○一七年行政长官普选的民主程序」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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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家杰议员提出「二○一七年行政长官普选的民主程序」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

主席:

  就梁家杰议员提出的议案和各位议员提出的修订案,刚才有超过三十位议员都先后发言,所以在此我只会扼要讲述数点作总结。

  刚才有不少议员,当然亦包括民主派的议员,都提述到普选行政长官的好处,尤其是对比过去一段时间的现况,普选行政长官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正如我在开场发言的第一段所讲到,这是本届政府的施政目标,亦是中央、特区政府和市民的共同愿望。但要成事的话,只靠一些纯粹的辩论是不可以做得到的,我们一定要共同努力。其中有三点要素我想扼要地再强调一下。

  要普选行政长官成事,第一点是必须要继续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来处理谘询、来处理方案。我的开场发言亦特别提到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姬鹏飞在通过《基本法》时说明,提到有四个政治体制设计的原则。我再重覆一次,包括是(i)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ii)有利於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iii)循序渐进;及(iv)适合实际情况。希望在日后的讨论里,大家都可以围绕《基本法》、人大的决定和这数个原则进行讨论。

  第二个要素是,在听过刚才部分议员的发言后,我在此必须要强调,在往后的工作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央在我们的政制发展里有其宪制角色、有其宪制权责。在刚才的开场发言,我已比较详细论述,所以我也不再重覆。但我可以举两个很简单的例子,大家就可以看到中央有其宪制角色。譬如政改方案、普选行政长官的方案,根据《基本法》的附件一,都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我们有三步:提命、选举、任命,而任命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所作出的。所以显而易见,中央的而且确是有其宪制角色和权责。由此而延伸,我希望大家在往后的讨论,都要多些理解中央对我们政制发展的一些看法。因为唯有透过理解中央的看法,认识到中央的宪制角色,我相信在我们要完成那五步曲,令到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落实,这个也是必然要照顾的一个要素。

  第三个要素是我们要明白到,立法会是掌握了政制发展的决定权的,因为根据《基本法》,任何方案都需要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二通过。所以在将来的某一天,政府会提交修改《基本法》附件的议案给立法会讨论和通过。希望到那天,大家能够放下党派的利益,以香港的整体利益,为政制的下一步发展,达到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求同存异,寻求共识,共同实现市民大众共同的愿望。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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