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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及《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动议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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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及《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动议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议案,对《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即香港法例第375章--附表及《道路交通条例》--即第374章--附表11作出技术修订,以配合四条附属法例在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生效的修订。该四条附属法例为《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附例》,即第215E章;《大老山隧道附例》,即第393B章;《西区海底隧道附例》,即第436D章;及《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即第474C章。

  《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第4条订明,任何人如就附表所列罪行被定罪,或负上缴付定额罚款的法律责任,会被记相应的违例驾驶分数。在隧道范围内超速驾驶或违反某些道路标记,会直接影响道路安全,有关的罪行已纳入记分制度,列为表列罪行,以遏止驾驶人士触犯。表列罪行当中,包括四条以「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营运的隧道的附例下的交通罪行。

  四条以「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营运的隧道,分别为东区海底隧道、大老山隧道、西区海底隧道--即「西隧」;和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即「三号干线」。这些隧道的专营商先前曾就相关隧道附例提出修订,在二○一二年七月获立法会通过。这些隧道附例的修订,目的在于划一隧道自动收费行车线标志,与所有政府隧道的标志相符,以及使附例与政府隧道规例或其他以「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营运的隧道的附例一致。

  该次修订,除了划一四条隧道附例订明驾驶人士在隧道范围内必须遵守的交通标志、灯号和道路标记的条文文本外,亦相应修改有关条文的提述。不过,第375章附表内有关隧道附例条文的提述,包括文本和条次编号,就并未一并修改,因而令第375章附表对相关交通罪行的提述,与经修订的隧道附例的提述不相符。

  虽然,以上提述不相符的情况,并不影响四条隧道附例的执行,隧道公司仍可继续按隧道附例的相关条文,就交通罪行施加惩处,不过,为使当局能对干犯经修订隧道附例所载交通罪行而被定罪的人士,作出违例驾驶记分,须修订第375章附表,使当中对相关交通罪行的提述(包括文本和条次编号),与经修订隧道附例所载的相符。

  除上述对第375章附表的修改外,我们亦建议,在附表增订新的表列罪行。为与《道路交通条例》--即第374章--第40条所订的限制一致,尽管隧道的订明速度限制可超过每小时70公里,但经修订的西隧附例和三号干线附例皆订明,巴士、中型货车及重型货车,以及由持有暂准驾驶执照的人士所驾驶的电单车、机动三轮车、私家车或轻型货车,最高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我们认为,应在第375章附表加入相关罪行,使在西隧和三号干线以超过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驾驶巴士、中型货车及重型货车的司机,或持暂准驾驶执照驾驶电单车、机动三轮车、私家车或轻型货车的人士,在定罪后会被记分。

  《道路交通条例》附表11有包括第375章附表内若干表列罪行的提述。鉴于上述建议对第375章附表的修订,我们需要相应更新第374章附表11中相关表列罪行的提述。

  立法会成立的小组委员会已经完成审议有关的决议。在小组委员会审议决议的时候,我们已经向小组委员会解释,决议所提出的建议修订,属于技术性质,主要目的在于修正第375章附表内某些表列罪行的提述,令其与四条经修订隧道附例所载相关罪行的提述一致,希望有关决议能尽快获得本会通过。我在此感谢小组委员会很快地完成审议工作并支持政府当局把决议提交立法会。

  议案如获立法会通过,决议会在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刊登宪报,并于同日生效。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这项议案。

  我谨此动议议案。



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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