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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雍澄轩」酒店房间单位的拆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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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实),基於「以和为贵」理由,在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达成协议后,决定取消销售「雍澄轩」所有酒店房间单位(该销售),以避免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该《条例》),就该销售是否涉及集体投资计划展开调查。此外,有评论指出,导致长实取消该销售,有赖本会议员致函证监会,要求就该销售有否构成集体投资计划展开调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长实曾为出售酒店房间单位而向地政总署申请分拆「雍澄轩」地契并获批准,而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发展局局长,以至地政总署及屋宇署官员均没有阻止该销售,亦没有表示有关交易可能抵触该《条例》,出现这些情况是否因为政府从未意识该销售可能涉及集体投资计划;若是,原因为何;若否,何时开始?究该销售有否违反该《条例》;

(二)会否检讨政府的管治班子和官员,在理解及落实执行规管发展商各适用法例方面的能力,避免日后出现类似涉嫌违例销售;及

(三)是否知悉证监会会否厘清该销售或类似销售方式有否违规,并?究须否就该销售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及修订有关法例,以免被指责不恰当地「以和为贵」及「与发展商私下解决问题」,以及避免日后再出现类似争拗?

答覆:

主席:

  有关发展商在今年二月中分拆出售位於葵涌的「雍澄轩」一事,政府在不同场合一直提醒市民在考虑购买该物业时,务必小心谨慎,留意买卖条款、相关法例和地契规定,包括有关物业只可作旅馆用途,并按需要征询独立法律意见。发展局及相关部门在二月二十六日亦已在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阐释在香港发展及营运酒店的监管制度,包括就酒店可能被不当地用作私人住宅的相关限制,以及相关部门在有关范畴就发展商分拆出售「雍澄轩」酒店房间单位一事的跟进工作。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正如我们多次重申,就地契而言,「雍澄轩」座落的地段的契约并无条款禁止出售该地段的不分割份数,然而承批人必须遵从契约的条款,包括指定或拟作酒店用途的建筑物的楼面总面积不得少於21 190平方米。在契约管制方面,问题不在於出售酒店房间单位,而是酒店房间单位在出售后是否实质上作酒店用途,从而符合契约中有关酒店楼面总面积的规定。为此,地政总署一直积极跟进「雍澄轩」的酒店运作情况及查询细节,以了解早前的拆售安排有否偏离物业须维持作酒店用途的契约要求。如有违反契约的情况,该署会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包括但不限於收回物业。此外,屋宇署亦一直密切留意事件,如证实「雍澄轩」有违反《建筑物条例》下不得更改作非旅馆用途的规定,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另外,根据《旅馆业条例》,经营旅馆须领有牌照或豁免证明书,除非有关旅馆根据《旅馆业(豁免)令》获得豁免。拟用作旅馆的处所假如不符合《建筑物条例》及《消防条例》中所订明有关设计、结构、防火、健康、徖生配置、安全及对生命及财产保障的要求,将不会获发牌照。旅馆持牌人亦必须持续及亲自监督有关旅馆的经营、开设及管理。此外,持牌人必须遵守所有牌照条件。由牌照事务处签发的旅馆牌照,不会免除任何由政府所批出的租约或牌照内所载的任何条件,亦不会影响或改变旅馆所在处所或建筑物的任何合约或契约。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亦就「雍澄轩」的拆售安排是否涉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集体投资计划方面展开跟进。证监会经研究后认为有迹象指雍澄轩酒店房间的购买要约是在邀请公众参与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集体投资计划或取得当中的权益。根据证监会五月十三日的新闻稿,证监会其后已通知有关方面,表示其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强制令及其他命令」在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颁令取消该销售项目,并向买方退回所有订金和所有部分付款。根据该新闻稿,证监会最后已与有关方面於当天达成协议,取消雍澄轩酒店房间的销售。

(三)证监会已在五月十三日的新闻稿中清楚披露与有关方面订立的安排。证监会亦已於该新闻稿表示正在调查雍澄轩酒店房间的购买要约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取得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一项要约。根据该新闻稿,证监会会继续监察有关方面在取消销售项目方面的进度。我们现时不会评论是否需要就该销售采取进一步行动。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一般而言,集体投资计划有四个相关元素:(甲)其必须包括就财产而作出的安排;(乙)即使参与者有权就上述财产的管理获谘询或有权就上述财产的管理发出指示,参与者对上述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丙)上述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该安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及(丁)有关安排的目的是让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取得或管理上述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事实上,有关条例并没有禁止出售酒店单位。惟如果出售酒店房间的项目具备上述元素,则就有关项目向公众发出的推广材料须按条例向证监会取得认可。证监会认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有关投资要约的部分一直行之有效,故现时无意为厘清相关条文的运作作出修订。



2013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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