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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大韩民国签署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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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与大韩民国政府驻港总领事赵镛天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分别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及大韩民国政府签署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

  黎栋国于政府总部举行的签署仪式上表示:「把被判刑人士送回原居地服刑,让他们回到没有语言和文化障碍的环境,而亲友又能定期探望他们,有助他们改过自新。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是促进香港特区与其他地区进行这类移交。」

  根据《基本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当中包括移交被判刑人。

  是次签订的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是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第十四份同类协定。其他十三个已经与香港特区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分别是澳洲、比利时、捷克共和国、法国、意大利、澳门特别行政区、菲律宾、葡萄牙、西班牙、斯里兰卡、泰国、英国及美国。

  黎栋国表示:「今日所签署的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显示香港特区和大韩民国在司法合作方面有了更紧密的联系。」

  香港特区和大韩民国在一九九八年及二○○六年已分别签订了关于刑事事宜相互司法协助及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



2013年5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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