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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决议案致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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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决议案通过《2013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3号)规例》及《2013年毒药表(修订)(第3号)规例》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条例订立的《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及《毒药表规例》,分别载列数个附表及一个毒药表。各附表上及毒药表内不同部分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记录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牙医或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因应三种药物的注册申请,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及毒药表的第一部内加入以下三种物质,它们分别是:

(a)阿柏西普(Aflibercept);
(b)克唑替尼(Crizotinib);其盐类;
(c)芦可替尼(Ruxolitinib);其盐类。

  含有以上物质的药剂制品及制剂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

  我们建议有关在附表1及附表3及毒药表第一部内加入三种物质的修订规例,在会议后第一个可刊宪的星期五,即本星期五(五月二十四日)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并让这些药剂制品早日在市场销售。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管理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的法定机构,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於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我谨此陈词,希望各位议员支持这项动议。

  多谢主席。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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