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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说明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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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本星期五(五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制定的《〈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以及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订的《商品说明(通讯事务管理局不可行使的权力)公告》(《通讯局公告》)。

  《生效公告》指定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为《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而《通讯局公告》则订明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对其有共同管辖权的电讯及广播服务持牌人的营业行为,在执行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条例》)时不可行使的执法权力。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二日)说:「赋予通讯局的共同管辖权,只适用於电讯及广播服务持牌人所作出,而且与提供相关牌照下的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通讯局公告》所剔除的权力,例如仅关乎货品的条文,通讯局在根据经修订的《条例》执行法定职责时,并无需要行使。」

  《通讯局公告》将於《修订条例》的生效日,即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生效。

  《修订条例》对《条例》作出修订,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禁止商户对消费者作出指明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就服务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香港海关是主要的执法机关,而修订条例赋予通讯局共同管辖权,以管辖《电讯条例》及《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所作出,而且与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视乎何者适用)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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