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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私人游乐场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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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答覆:

问题:

  民政事务局(民政局)于本年三月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正为在二○一一和二○一二年到期的50多份私人游乐场地契约(契约)进行续期工作。该等契约是政府多年前以免收或收取象征式地租的方式,向社会福利机构的体育会及私人体育会(体育会)批出的。据报,该等契约将可获续期15年。另一方面,香港申诉专员公署(公署)曾于二○一二年发表主动调查报告,并在报告内:(i)批评民政局监管契约条款的执行情况方面,明显不足(ii)批评各体育会开放设施的时数严重不足(iii)建议民政局须按体育会的规模尽力增加开放设施的时数,以及(iv)建议民政局应就体育会开放设施的安排订立妥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并明文规定谁可就争议事项作最终裁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由于现时大多数体育会的设施只供会员使用及有限度开放予团体申请人,当局是否知悉,该等契约承租人的有关体育会就会员申请所订的条件为何;如果知悉,按有关体育会名称提供有关资料;民政局有否检视该等条件能否配合政府的体育发展方面的政策目标,包括推动精英体育发展,以及令公众信服该等体育会对社会的回馈,是与其获得的土地资源资助相称;当局决定与各承租人续约15年的原因为何;有否考虑缩短续约年期,或者考虑要求部分占地较广的契约承租人交还部分用地以供房屋发展之用;

(二)政府有否政策及措施跟进公署上述的批评及建议;如有,详情为何;及

(三)鉴于政府于二○一一年向本会表示,将在续约时加入新条款,要求有关的体育会进一步开放设施予外界团体,根据该等新订条款,每个体育会须开放其设施予外界团体使用的时数分别为何,并列出每个契约承租人的名称、有关设施的地址,以及每项设施(例如游泳池及健身室等)的开放时数?

答覆:

主席:

  政府现正就二○一一和二○一二年届满的私人游乐场地契约(契约)进行续期工作,于续期时督促承租人遵循契约条款,包括承诺和落实扩大开放计划。我们会在稍后举行的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汇报契约续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契约承租人会按自身体育会的情况,厘订收取会员的条件,载于其章程之内。通常申请人经会员推荐,并认同该会宗旨,可成为会员。

  在契约下营运的体育会,都以推广体育康乐活动作为宗旨之一,与政府发展体育的相关政策方向相符。多年来,这些体育会透过向会员或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或经自行筹募经费,以发展、维修及管理其辖下设施,在全港服务共超过65万名会员以及他们的家属朋友,并有开放让外界团体使用康体设施,到今天仍有助满足市民对体育康乐方面的需求。

  民政事务局已告知所有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承租人:政府将会就契约的政策进行全面检讨,各承租人不能假设在今次续约之后,将来一定得以再延续或以同样的条件续约。这次续约15年,是合适和合理的做法,可让承租人有足够时间应付政府已预告的可能政策改变。

  根据现行契约条款,政府按照机制向承租人给予适当的通知期后,有权收回契约指定的用地。故此,续约的年期原则上并不影响政府的长远规划工作。

(二)民政事务局已跟进落实申诉专员公署就执行契约所提的意见,包括在新的契约条款下要求契约承租人提交使用情况报告及加强宣传,又已与相关的主管当局研究设立处理投诉的机制。至于要求承租人按其设施规模增加开放时数方面,我们已取得了良好进展。

(三)我们至今审核了46份由契约承租人提交的开放计划,截至二○一三年四月底为止,其中已经完成所有正式续约程序的个案有7个。由于大部分的契约续期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会在适当时候进一步汇报相关设施的开放时数等详情。

  在上述所指已经完成所有正式续约程序的7个个案,承诺的开放时数都远超每月50小时的基本要求。经与我们具体磋商后,体育会各已按本身规模和条件,尽量开放设施,至每个月的总开放时间由161小时至3 320小时不等(详见附件)。所开放的设施,适合举办不同的体育运动,包括草地滚球、壁球、网球、羽毛球、板球、游泳等。我们正陆续将这些资料透过主管当局通知各合资格的外界团体,又再在报章刊登广告,鼓励外界团体更多使用体育会的设施。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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