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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公众集会及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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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家洛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警方在二○一三年五月八日拘捕一名曾於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即22个月前)参与一个公众集会的女子,并控以《公安条例》(第245章)下的「协助组织及参与非法集结」罪名。鉴於就同一集会提出的检控案件已全部於早前审结,而该女子现时是「占领中环」运动的秘书处义工,一些公众人士怀疑警方的拘捕和检控行动的目的是打击该运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警方根据《公安条例》提出检控的个案,按拘捕与检控相距的时间划分的分项数字(按下表列出);

  相距时间           案件数目
  ----           ----
(i)不足三个月
(ii)三个月至不足六个月
(iii)六个月至不足十二个月
(iv)十二个月或以上

(二)警方在事发22个月后才对上述女子作出检控的原因和理据是什么;

(三)上述女子作为「占领中环」运动的秘书处的义工的身分,对警方拘捕和检控该女子的决定和时间有否影响;若否,理据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全面检讨《公安条例》(包括执法程序),以确保有关条例不会成为打压政治活动的工具;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根据《基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享有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权利。警方一直根据香港法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所有公众集会、游行及示威活动。警方的执法方针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尽量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众集会、示威及游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须致力减低公众集会、示威及游行对其他公众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众集会、示威或游行人士在表达诉求时,应在遵守香港法律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进行。游行及示威人士不应有任何破坏公共秩序或暴力的行为。若社会安宁及公共秩序受到破坏,警方有必要采取果断执法行动,恢复社会秩序和安全。

  根据《公安条例》,任何公众集会或游行人数若超出法例规限,即5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及30人以上的公众游行,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活动举行前最少七天向警务处处长(处长)提出通知,并在处长没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有关的通知须包括公众集会或游行的日期、开始和持续的时间、地点或路线、主题及估计参与人数等基本资料。处长可对已提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或游行施加活动条件,以确保公众活动的秩序和整体的公共安全,并把有关条件在向主办者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内事先清楚列明。如主办者认为处长的决定不合理,可向法定而享有独立性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由一位退休法官担任主席,成员从一个15人小组轮流选出三人担任,并会在接到上诉申请后於短时间内召开聆讯。终审法院在一宗案件的判词中指出,香港的法定通知机制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辖区极为普遍,并确认这个法定通知机制合宪,亦能让警方履行职责,即采取合理和适当措施,有助合法的集会和示威以和平方式进行。

  就陈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警方未有备存相关数字。

(二)及(三)根据警方内部指引,警方如要向任何在公众活动中被捕的人士提出检控,以及就引用哪项法律条文作出检控,有关警务人员会在提出检控前征询律政司的意见。所有检控决定均由律政司在研究相关证据后按照《检控政策及常规》及相关法律作出,完全不受任何政治、传媒或公众压力所影响。律政司考虑是否根据《公安条例》作出检控时,采纳的原则与处理其他刑事检控个案并没有分别,即要考虑证据是否充分,及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在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多个团体举行公众集会及游行活动。当天晚上,部分示威者集结於中区干诺道中行车线,导致中环一带交通严重堵塞。警方多次劝喻及警告无效后,於二○一一年七月二日凌晨时分采取行动,拘捕93名占据上述道路的示威者。被捕人士其后被安排保释或暂获释放。

  在考虑警方提供的调查资料后,律政司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下旬指示警方以「协助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及「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的罪名检控其中九名人士。其余84名人士则收到由刑事检控专员所发出的书面告诫。在取得律政司上述指示后,警方自二○一二年一月采取相同方法,包括透过电话或到访警方知悉的地址,追寻该九名人士。在二○一二年一月至五月期间,警方成功联络到其中八名人士,并邀请到他们返回警署,其后警方向他们作出拘捕并提出检控。

  该八名人士其后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及二十五日到观塘裁判法院应讯,其中六人分别承认一项「协助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罪及一项「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其余两人则以签保守行为方式处理。

  就余下一名涉案女子,警方自二○一二年一月开始曾二十多次透过电话联络她,包括其中有两次警方成功联络上她本人,通知她这项拘控的决定,并要求她前往警署完成所需的手续。警方亦曾先后十多次到访与该名女子有关的多个地址,并将警方要求寻找她的信息以及与警方的联络方法留给其家人,希望该名女子联络警方。但该名女子始终没有与警方联络。在这情况下,二○一三年五月八日,警方在中区将该名女子拘捕。

  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警方的职责是维持法纪。任何人士干犯罪行,警方均会以公平、公正及不偏不倚的立场执法,绝不会因涉案人士的身分、工作或背景而有所不同。警方一直以来都是依法办事,绝无任何政治考虑。警方上述的拘捕行动与被捕人士的身分、工作或背景并没有任何关系。正如警方和律政司早前指出,在律政司作出检控决定时,「占领中环」议题仍未提出,因此该检控决定完全与有关议题没有任何关系;而警方拘捕涉案女子时亦不知道她与「占领中环」有任何关系。

(四)一如其他国际都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法律规管公众集会游行,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关法律,在香港这个地小人多的城市尤其重要。相关法律的目的是在保障个人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及整体利益之间,保持一个适当的平衡。

  《公安条例》中有条文针对在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和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亦有上文所提及就公众活动的通知及上诉机制。该法例行之有效,让警方履行职务,采取合理和适当措施,有助合法的集会、游行和示威以和平方式进行。当局现时并无计划就有关法例作出修订。



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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