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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公务酬酢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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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前廉政专员涉嫌在任内进行外访、酬酢活动及购买礼物时滥用公帑,而他亦涉嫌在担任海关关长期间不当使用公帑作酬酢活动。鉴於该等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就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消防处、香港海关以及惩教署这五个纪律部队而言:

(一)各个纪律部队在外访、酬酢及礼物开支方面订有什么规定,包括批核人员的职级、有关开支的限额、批核程序、外访/酬酢/礼物的实际开支金额超出限额时的特别批核程序为何,以及违规的罚则;各个纪律部队的首长是否有权批核自己有参与的外访、酬酢活动和送赠的礼物的开支;如是,其中有否任何限制;

(二)各个纪律部队的现任首长由上任至今,用於购买礼物以送赠其他地方的政府官员的开支详情,并详列送礼的日期、礼物的种类(例如礼品、食品或饮料等)、礼物的数量和价值、收受礼物的机构名称/人士姓名,以及送礼的目的;当中有多少次的礼物价值超出限额,以及须否经过特别批核和获批的理由为何;

(三)各个纪律部队的现任首长由上任至今,进行酬酢活动的详情,并详列活动的日期、地点、开支金额、出席的纪律部队人员和宾客名单,以及活动的目的;当中有多少次酬酢活动的开支金额超额,以及须否经过特别批核和获批的理由为何;

(四)各个纪律部队的现任首长由上任至今,进行外访活动的详情,并详列外访的日期、地点、开支金额(分列总开支和首长的开支)、参与外访的纪律部队人员人数和职级,以及外访的目的;当中有多少次外访的开支金额超额,以及须否经过特别批核和获批的理由为何;及

(五)各个纪律部队有否内部审查机制,以确保外访、酬酢活动和礼物的开支符合有关的程序和规定;各个纪律部队过去三年,有否发现有关的违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五)特区政府官员因应工作需要,与各界都要经常保持接触联系,包括立法会议员、政党、传媒、谘询组织、地区人士、中央驻港机构、内地有关单位,以及其他国家驻港的机关和国际组织等。

  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部门首长及经部门首长批准的公务员,可以用公费支付酬酢开支。这些开支,须与有关人员所执行的职务有直接关系,或以该人员的公职身分来说,须用以联络有关人士或与他们保持联络的必需开支。在决定酬酢地点及规模时,有关人员必须考虑宾客的身分及招待的标准是否切合有关场合。在申请发还实报实销的酬酢开支时,有关人员需提供收据。部门首长、副首长或经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同意授权的首长级人员须亲自批准所有从部门酬酢拨款项下报销的开支,批核酬酢拨款报销的开支最终为各管制人员的责任。酬酢开支为部门运作开支的一部分,而各政策局及部门的开支均受审计监督。

  此外,根据政府内部指引,款待宾客的午膳及晚膳的开支,一般应分别以每人350元及450元为限。公务员履行职务时,若涉及酬酢例如聚餐等,须严格遵守有关的开支准则和审批机制。若因实际需要而超过开支准则,亦要说明理由并经过审批。这个程序适用於所有政府部门,包括警务处、入境处、消防处、海关及惩教署这五个纪律部门。

  公务员进行公务外访,应为满足工作需要。出访人员的职级和数目亦因应情况作个别考虑。为确保政府人员公务外访的申请获得审慎处理,部门首长以下职级人员提出的申请,须由有关的常任秘书长部门首长或不低於助理署长职级的高级人员亲自批核。部门首长的公务外访申请,则由有关的常任秘书长、上司或局长批核。相关人员在批核这些申请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务外访的目的、行程长短、次数及频密程度和参加人员的职级和数目是否适当等。公务员公务外访,可按《公务员事务规例》所订明的膳宿津贴额,领取津贴;相关的津贴额适用於所有公务员。发放这项津贴,目的在给有关公务员支付适当水平的住宿和膳食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及小额的零用杂费等。至於公务员公务外访所乘坐的机位,均须由有关部门依据《公务员事务规例》及《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订购。

  就致送纪念品方面,现届政府秉承廉洁、简约的原则,在参加活动时一般不接受及致送纪念品或礼物。如因礼宾需要而交换纪念品或礼物,会因应对象的身分及活动场合购置合适的纪念品或礼物,确保公帑用得其所。采购物料(包括礼物或纪念品)须符合政府《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

  换言之,公务员公务酬酢、外访及致送纪念品或礼物所涉的开支,均须符合相关的指引,并按既定程序申请及审批,以确保公帑运用得宜。任何公务员若违反《公务员事务规例》或其他政府规定,可被纪律处分。

(二)警务处、入境处、消防处、海关及惩教署五个纪律部门馈赠的纪念品类别,一般包括刻有部门名称或标志的木盾、水晶摆设、文仪用品等。所需支出属於「一般部门支出」的一部分。部门没有单就购买纪念品的开支设独立账目。

(三)警务处、入境处、消防处、海关及惩教署五个纪律部门於过去五年在酬酢活动的总开支列於附表一。部门并没有单就个别人员酬酢的开支设独立账目。

(四)警务处、入境处、消防处、海关及惩教署五个纪律部门於过去五年在外访活动的总开支列於附表二。外访目的主要为参加会议或典礼、进行业务考察或交流,以及商讨或签订协议等。部门并没有单就个别人员外访活动的开支设独立账目。



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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