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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消防装置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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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五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卢伟国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四月,一幢大厦的高层单位发生四级火警,但该大厦的消防栓失灵,增加救火工作的困难。有市民指出,该宗火警凸显本港楼宇存在不少消防安全隐患。关於本港楼宇的消防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95章,附属法例B)第8条订明,拥有装置在任何处所内的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人士,须每12个月由一名注册承办商检查该等消防装置或设备至少一次,消防处有否考虑全面检讨该项规定是否能确保有关的检查工作切实进行,使消防装置或设备时刻可有效操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鉴於消防处先后在二○○七及二○一一年发表谘询文件,建议为第三方参与消防安全审批人士(即注册消防工程师)设立新的注册机制,以推行第三方参与消防安全审批计划,而次轮谘询已於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完结,消防处是否已按其在谘询文件所作的承诺,根据谘询结果,就消防工程师的注册事宜及第三方参与消防安全审批计划的实施形式,制订政策;若是,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据《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95B章),消防装置/设备的拥有人必须保持该等消防装置/设备可有效操作,并须每年最少一次由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对装置/设备作出检查,完成检查后14日内必须将年检证书的副本送交消防处。对於未有按时安排检查的消防装置/设备拥有人,或有任何承办商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证明书等,消防处均会采取执法行动。此外,消防处会对年检证书进行抽样检查,及对年检证书上显示的问题采取适当跟进行动,例如对有关楼宇发出警告信等。

  现时,政府透过法例和行政措施监管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如因违规而被法庭定罪,消防处会根据《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95A章),将有关个案转交「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纪律委员会」作出纪律聆讯。委员会会视乎问题的严重性及个案情况,对相关承办商作出谴责,或从承办商注册纪录册中将其除名。

  除此以外,消防处对消防装置承办商,亦有一套违例记分制的行政措施以作监管。消防处会按承办商的过失或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记分,并因应其记分情况,调节对该承办商负责维修保养的消防装置及设备系统的巡查次数,目的是对有问题纪录的承办商作出较严密的监管,以确保其水平达到有关要求。

  现时透过有关法例、行政措施和消防巡查相辅相成,消防处认为无须改变现行的规管制度。消防处会密切注视消防装置承办商的表现,采取适当跟进行动加强监管有问题的承办商。

(二)引入第三方参与消防安全审批,是指消防处计划引入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让牌照申请人可以在现时消防处提供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服务以外,选择另外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提供该些服务。该计划建议,合乎资格的工程师可向消防处注册成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成功注册后他们便可以为拟申请牌照的处所(例如食肆及戏院等)提供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服务,包括进行火警风险评估、制订消防安全规定,以及查核处所的消防装置/设备及/或通风系统是否符合消防处的规定,并发出消防安全证明书,让该处所可凭证明书申请所需的牌照,藉此缩短申请牌照所需的时间,以配合业界的业务需要,从而便利营商。在引入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后,消防处仍会继续提供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服务,让牌照申请人可按其需要自由选择服务提供者。

  消防处在二○○七/○八年及二○一一/一二年曾就上述计划谘询业界,大部分业界人士表示支持。因应业界的意见及为了评估有关计划对业界可能产生的影响,消防处在二○一二年年中委托顾问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当中包括评估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供应及服务收费等。消防处现正审阅顾问提交的报告,并计划於二○一三年年中向业界汇报营商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

  视乎评估结果及业界的建议,消防处计划与工程师注册管理局、香港工程师学会以及业界人士等成立工作小组,以进一步讨论及制订落实计划的细节,并准备有关的法例修订工作。



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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