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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终审法院就已接受性别转换手术人士的结婚权利所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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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终审法院对一宗有关已接受性别转换手术的人士采用已更改的性别结婚的权利的司法覆核案(W诉婚姻登记官(FACV 4/2012))所作的裁决,保安局发言人今日(五月十三日)所作出的回应如下:

  「政府尊重终审法院裁定上诉得直的判决。终审法院邀请与讼双方於六月三日前就因应法院判决而作出的适当颁令,提交进一步陈词。我们正详细研究判词,并会在适当时候向法院提交有关书面陈词。」

  终审法院拟在考虑与讼双方的书面陈词后再作出宣告。法院拟作出的宣告的性质如下:(i)根据《基本法》第37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19(2)条,《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20(1)(d)条及《婚姻条例》(第181章)第40条中的「女」及「女方」等字词的涵义,必须解释为包括接受手术后由男身变成女身的变性人,而该人的性别须由适当的医疗组织证明在接受「变性手术」后已经改变,这种涵义必须给予法律效力;及(ii)上诉人在法律上应被纳入《婚姻条例》及《婚姻诉讼条例》的有关条文所指的「女」人的范围内,并且有资格与男人结婚。有关宣告的字眼可能因应书面陈词的理据再作修正。

  除考虑与讼双方的书面陈词外,终审法院建议将有关宣告自颁令日期起计暂缓十二个月执行。

  申请人(「W」)是一位已完成性别转换手术,从男身变成女身的变性人。申请人於二○○九年十一月提出司法覆核,反对婚姻登记官拒绝其与男性伴侣根据《婚姻条例》所提出的结婚申请。婚姻登记官认为就结婚而言,婚姻双方的性别应以生理性别为依据。有关司法覆核案於二○一○年十月及二○一一年十一月先后被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驳回。



2013年5月13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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