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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消防装置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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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健波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鸭昪洲海怡半岛於本年四月十一日发生一场四级大火。据报,救火工作遇到困难,包括消防车辆未能进入火场附近的通道、大厦消防栓水压不足,以及部分住客听不到警钟鸣响。虽然消防处於翌日澄清,消防车辆在火警当日驶入火警现场的紧急车辆通道时并未遇到阻碍,但仍有市民就大厦的紧急车辆通道狭窄,以及消防装置及设备保养不足等潜在消防风险表示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目前全港有多少幢大厦及多少个屋苑未设有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F)指明的六米阔紧急车辆通道;如果没有该等数字,会否考虑进行全面的调查;

(二)鉴於有报道指出,在第(一)项的规定生效(二○○四年)前落成的楼宇不受有关条文规管,政府会否考虑要求在二○○四年以前落成的大厦及屋苑,检视其设计是否符合该规定,并协助有关的大厦及屋苑提出全面的改善方案;及

(三)鉴於有报道指出,海怡半岛的消防设备曾於去年七月及火警前一日由消防装置承办商分别进行年检及季检,但仍然发生消防栓水压不足及警钟没有鸣响的故障,政府会否(i)成立专家小组,深入研究该等消防设备失效的原因、(ii)要求全港的大厦即时全面检查消防设备,以及(iii)研究就加强该等设备的保养工作作出规定,以确保有关设备能够在火警发生时发挥效用?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发展局提供的资料,政府在二○○四年底修订了《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F章)(下称《规例》),规定在二○○五年或以后落成的建筑物须设有紧急车辆通道,以便利紧急车辆前往建筑物。按照屋宇署《2004年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有关的紧急车辆通道阔度应不少於六米。部分因建筑物受地形限制或有关建筑物拟作用途仅构成较低的火警危险,屋宇署可考虑豁免设有紧急车辆通道的要求。当局自一九八○年至在上述《规例》修订前亦有透过行政安排,当建筑发展计划涉及新的批地契约时,在地契上载有提供相关通道的规定。

  至於未设有紧急车辆通道的楼宇,有关部门会考虑对该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措施加添额外要求,例如增加消防水缸的容量、走火楼梯须设有抽风装置等。各区消防局亦会定期到其管辖范围进行视察,以确保消防人员了解地区的最新发展及道路情况,从而确保发生火警及事故时的应变行动及救援效率。

  屋宇署并没有备存全港未设有紧急车辆通道的大厦或屋苑的统计数字。基於上述提及的措施(即加强消防装置及熟习道路环境等),政府认为目前没有需要就此作出全面调查。

(三)根据消防处的资料,在海怡半岛发生火警的有关楼宇,其消防装置及设备在二○一二年七月由相关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进行了年度检查。该承办商所提交的年检证书并未显示消防装置及设备出现故障。处方在接获有关证书至火警发生前,亦没有接获有关楼宇消防装置及设备故障的报告。

  就火警当日有关楼宇的消防装置未有正常运作的问题(即消防栓出现水压不足及警钟没有鸣响),消防处已手进行调查,包括对有关楼宇内的消防装置及设备进行了检测,现正分析所搜集的资料,以确认问题的成因。调查完成后,消防处会向有关区议会和居民组织汇报结果。

  根据《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95B章),消防装置/设备的拥有人必须保持该等消防装置/设备可有效操作,并须每年最少一次由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对装置/设备作出检查,完成检查后14日内必须将年检证书的副本送交消防处。对於未有按时安排检查的消防装置/设备拥有人,或有任何承办商提供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证明书等,消防处会采取执法行动。此外,消防处会对年检证书进行抽样检查,及对年检证书上显示的问题采取适当跟进行动,例如对有关楼宇发出警告信等。

  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如因违规而被法庭定罪,消防处会根据《消防(装置承办商)规例》(第95A章),将有关个案转交《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纪律委员会》作出纪律聆讯。委员会会视乎问题的严重性及个案情况,对相关承办商作出谴责,或从承办商注册纪录册中将其除名。

  除此以外,消防处对消防装置承办商,亦有一套违例记分制的行政措施以作监管。消防处会按承办商的过失或违规情况给予相应的记分,并因应其记分情况,调节对该承办商负责维修保养的消防装置及设备系统的巡查次数,目的是对有问题纪录的承办商作出较严密的监管,以确保其水平达到有关要求。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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