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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展翅青见计划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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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政府在本年四月二十四日对本人就劳工处展翅青见计划(青见计划)所提质询的回覆,劳工处在过去三个培训计划年度(年度),共向新界社团联会再培训中心支付超过980万元的培训课程费用。该金额远高於劳工处向一些传统的青少年服务机构(例如香港青年协会和香港明爱)所支付的课程费用。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劳工处在委聘培训机构时偏袒亲中团体,向它们大量采购培训课程。另一方面,有青见计划担任培训课程个案经理的前线社工向本人投诉指出,劳工处对青见计划的培训课程的监管并非如政府所言的严谨;当课程出现问题的时候,劳工处往往未经求证,便任由有关培训机构将责任归咎於前线社工,以及并无追究该些机构的主管或督导人员的责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个年度,新界社团联会再培训中心、香港青年协会和香港明爱分别共开办了多少个青见计划培训课程(按附表一列出详情);

(二)过去三个年度,劳工处有否就第(一)项提及的三间培训机构所开办的课程进行视察;若有,合共视察了多少个课程,并按机构列出曾视察的课程的名称、开办日期及视察形式(例如预约视察、突击视察或其他);若没有视察,原因为何;

(三)就政府表示由二○○九/一○年度至今,劳工处就课程违规情况向五间培训机构共发出九封书面劝喻/警告,有关的详情为何(按附表二列出该五间机构的名称、有关课程的名称、违规情况及对有关机构的惩处方式等详情);

(四)劳工处在向第(三)项提及的五间培训机构发出劝喻/警告之前,有否就每宗个案作深入调查(包括向各相关人士搜集资料);若有,调查的方式为何;若否,劳工处人员是否单靠有关机构提交的报告作出判断,而未经调查下便发出劝喻/警告;

(五)政府在上述质询回覆中提及付予各培训机构的课程费用,有否包括个案管理服务费用及处理学员培训津贴申请的行政费用;若有,劳工处在过去三个年度向第(一)项提及的三个培训机构所支付的该两项费用的金额分别为何;

(六)过去三个培训计划年度,劳工处委聘的每个培训机构每年度培育的学员人次(按附表三列出);

(七)过去三个年度,劳工处每年就青见计划的「求职及人际技巧」课程平均为每位学员向培训机构支付的费用为何;

(八)过去三个年度,青见计划平均为每名学员提供多少个案管理服务时数,以及劳工处就该服务平均为每位学员每小时支付多少费用;

(九)过去三个年度,劳工处有否发现任何青见计划培训机构或其员工,就培训课程所提交的资料有失实的情况;若有,有关机构的名称以及涉及的机构主管及社工人数为何;劳工处有否在发现上述问题后立即终止向有关培训机构支付课程费用;及

(十)鉴於政府回覆上述质询时表示,按劳工处的规定,培训机构须在课程完结后一星期内透过网上系统申报出席率,以及在课程完结后两星期内递交其他相关报告,包括「课程评核问卷调查总结表」及学员所填写的「课程评核调查问卷」正本等,该等培训机构所提交的每份报告是否必须经过其负责的主管或督导人员核实才提交;劳工处接到有关的报告后,须在多少时间内核实有关的资料是否真确,以及有否严格审核收到的每份报告以确保资料真确;劳工处现时有什么机制对提交内容失实报告的培训机构的相关主管或督导人员作出处分?

答覆:

主席:

  「展翅青见计划」现时委任超过50间培训机构提供不同类型的课程,以照顾学员的广泛需求。劳工处每年邀请拟提供「展翅青见计划」培训课程的机构提交建议书,评审委员会会按价格因素及技术因素对建议书进行评分,以甄选合适的培训机构为计划提供课程。个别培训机构的课程开办与否,以及课程的报读人数,须视乎收生情况以及学员的选择。个别培训机构报读人数理想,反映其提供的课程种类较多及较受学员欢迎,因而获批课程费用可能较其他机构为多。

  就梁国雄议员的问题各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展翅青见计划」按计划年度推行,由每年九月起至翌年八月结束。在过去三个计划年度,三间培训机构在「展翅青见计划」下开办课程的详情胪列於附表四。

  表列课程的培训时数一般为48至180小时,我们并不备存「实际总时数」的资料。

(二)在过去三个计划年度,劳工处就上述三间培训机构在「展翅青见计划」下开办的课程,合共进行了40次视察,相关资料详列於附件。

(三)由二○○九/一○年度至今,劳工处曾就课程违规情况向五间培训机构共发出九封书面劝喻/警告,其中包括三宗不遵守行政措施、三宗提供未符资历导师、两宗不依规定收生及一宗未有依从计划书规定推行课程。我们并没有备存涉及的主管及社工人数。就所有上述的违规情况,我们都已采取跟进行动,问题亦已经得到纠正。一般来说,如属严重违规,劳工处会即时终止该机构举办课程的资格。但由於上述九宗违规事件并非严重而培训机构已尽快纠正错误,公布其名称会令学员对该机构提供的课程的质素产生疑虑,从而影响机构为学员提供适切的培训工作。该五间培训机构现在仍继续获委任开办「展翅青见计划」课程,劳工处会因应发现的违规情况,对他们举办的相关课程加强监管。

(四)在委任「展翅青见计划」培训机构时,委任书上明确订明培训机构须履行的责任,包括必须遵守《培训机构资料手册》中所述的行政措施,致力确保培训课程的质素,及保证培训课程能按照已获批核计划书的各项建议进行。当发现有违规情况时,劳工处会严正处理,向培训机构查明事件,要求培训机构解释,如果事件涉及投诉,劳工处会向投诉人了解情况。我们在综合搜集的资料及纪录后,会就调查结果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向机构发出劝喻或警告,并确保培训机构跟进改善;如属严重违规,劳工处会即时终止其举办课程的资格。

(五)在上一次回覆提及付予各培训机构的课程费用,不包括个案管理服务费用及处理学员培训津贴申请的行政费用。

(六)在过去三计划年度,各间培训机构合共培训的学员人数列於下表。我们认为不宜进一步提供「展翅青见计划」个别培训机构所培育的学员人数,因可能会间接披露个别机构投标课程的价格,及影响计划即将进行的采购工作。

计划年度     2009/10  2010/11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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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培训学员人数   12 198   8 729   6 526
(以人次计)

(七)在过去三个计划年度,劳工处每年就「展翅青见计划」的求职及人际技巧课程,为每名学员向培训机构支付的课程费用平均约为二千元

(八)在「展翅青见计划」下,个案经理会按学员的需要及其专业判断,提供合适的服务和支援;个案管理服务的费用,是按时计算及实报实销。审计署去年审核「展翅青见计划」的工作,并於第五十九号报告书中指出,约八成「展翅青见计划」批核的个案管理服务费用申请涉及的服务时数每年少於20小时,而每位学员每小时平均费用为65元。

(九)在过去三计划年度,一间培训机构曾主动通知劳工处,指内部覆核显示其举办的一个课程,未有依从计划书规定推行,故此机构提出退还相关课程的所有费用。经过与培训机构跟进和了解后,劳工处除了要求机构退回有关课程的所有费用外,更要求机构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再次发生,我们亦在其后对相关课程加强监管。事件为培训机构主动呈报,而该机构已采取补救措施,我们不拟公开有关培训机构的名称。

(十)劳工处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报告后,会尽快抽样进行电话访问,以核对资料的准确性。履行委任书的规定是培训机构整体的责任,培训机构须确保向劳工处提交的资料真确,如果发现问题,我们会向培训机构作出跟进。劳工处在调查事件后,会在有需要时向机构发出劝喻或警告,并跟进培训机构的改善措施;但如属严重违规,劳工处会即时终止其举办课程的资格。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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