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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紧急车辆通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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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元朗永庆围发生火警,但由於该村部分村屋的围墙占用路面,以致消防车及救护车无法驶进火警现场。报道又指出,在现行的小型屋宇政策下,这情况在认可乡村范围已变成一个常见、系统性和日益恶化的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有多少座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屋宇)未有辟设紧急车辆通道;

(二) 当所有规划为「乡村式发展」的土地均根据现行的小型屋宇政策用作建造小型屋宇时,预期会有多少座小型屋宇并无紧急车辆通道可达;

(三) 当局就并无紧急车辆通道可达的小型屋宇发出合约完成证明书后,有否执行该等小型屋宇须采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规定,以及如何执行这项规定;若没有执行这项规定,原因为何;当局有否评估现行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对此类小型屋宇是否足够;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四) 当局有否执行并无车辆通道可达的小型屋宇须采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规定,以及如何执行这项规定;若没有执行这项规定,原因为何;当局有否评估现行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对此类小型屋宇是否足够;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五) 当局有否检讨并无紧急车辆通道可达的小型屋宇是否需要为上层住客提供额外的走火通道;若有检讨,结果为何;

(六) 发展局局长(局长)会否责成地政总署署长(署长)在批准建造新小型屋宇的申请前,确保有关的屋宇辟设紧急车辆通道;若局长不会责成署长执行此工作,原因为何;及

(七) 局长如何确保认可乡村范围的消防安全会有所改善而不会恶化?

 
答覆

主席: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即指受《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涵盖,而不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涵盖的屋宇。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有关屋宇上盖面积通常不得超过65.03 平方米(700平方),不得超过3层及高度不得超过 8.23 米(27)。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包括但不限於根据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兴建的小型屋宇。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紧急车辆通道安排在一九九七年推出及在二○○一年完善,并在二○○六年经谘询包括地政总署、规划署、民政事务总署及消防处在内的相关部门以及乡议局后调整。有关的现行安排如下:

(甲) 假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请地点距离现有紧急车辆通道不超过30米,或申请地点半径30米范围内的一组屋宇(连同申请屋宇)少於10间,便无须辟设紧急车辆通道;

(乙) 假如申请地点半径30米范围内的一组屋宇(连同申请屋宇)达到10间或以上,申请人应设法为申请地点辟设紧急车辆通道;  

(丙) 假如因为地理环境的限制,私人土地业权等问题而无法辟设紧急车辆通道,申请人必须采用下列其中一项消防安全替代措施:

(i) 自动洒水系统;或

(ii) 火警侦测系统及消防喉辘系统(适用於三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各层之间并无耐火分隔的情况);或

(iii) 在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各层设置火警侦测系统及灭火筒(适用於三层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层与层之间具备耐火分隔的情况)。

申请人如选择采用第(ii)项或第(iii)项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则申请人或其代表必须参加由消防处安排的消防安全训练课程。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 一九九七年前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筑工程,均没有施加紧急车辆通道的规定。地政总署并没有关於一九九七年前批准而未有提供紧急车辆通道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资料。

  二○○六年前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筑工程涉及紧急车辆通道的个案,地政总署并无统计有关个案数字,而由於有关资料涉及翻查大量档案,我们未能提供有关资料。

  自二○○六年七月实施调整后的紧急车辆通道安排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地政总署所处理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请当中,合共有5 624 宗申请经检视后获确认无须提供紧急车辆通道,原因主要是申请地点距离现有紧急车辆通道不超过30米,或申请地点半径30米范围内的一组屋宇(连同申请屋宇)少於10间。另有1 419宗申请,其申请地点半径30米范围内的一组屋宇(连同申请屋宇)达到10间或以上,申请人须设法为申请地点辟设紧急车辆通道。如因前述的限制而无法辟设紧急车辆通道,则申请人须采用前述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另有申请个案由於申请地点明显符合前述安排第(甲)部份的要求(例如位於公路旁),而无须就应否提供紧急车辆通道作出检视,地政总署并未统计有关个案数字。

(二) 可供兴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包括私人及政府土地。当中有不少形状不规则的地块(例如建筑物间的空隙、后巷、以及现有发展、公路或其他设施边旁的狭窄地块),未必适合作房屋发展之用。而为数不少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於属私人业权的土地之上,该等私人土地地块形状大小并不划一。政府无法评估有关土地可容纳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数目,亦无法预计未来可能提出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请当中,须符合紧急车辆通道规定的宗数。

(三)及(四) 如前述,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申请人如无法辟设紧急车辆通道,则须采取消防安全替代措施,而该些措施已列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消防安全指引》(指引)内。申请人所委托的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或顾问须根据指引向消防处提交相关图则,申明所示的消防装置/设备以供部门考虑及确认,而有关的消防装置/设备须由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安装。

  当申请人已完成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建筑工程(包括有关的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并递交完工证申请时,新界分区地政处会与消防处联络并作出巡查,以确保有关的消防装置/设备已根据前述的安排安装。申请人须向消防处提交由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所发出的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副本。消防处会安排检查该等消防装置/设备是否按照前述的图则所示的设计并合乎相关规定安装,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有关分区地政处,让其考虑为该屋宇签发完工证。

  签发完工证后,有关消防装置/设备的拥有人须按照《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第95B章)保持该等消防装置/设备可有效操作,及须每年最少一次由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检查该等消防装置/设备,并须於完成检查后14天内发出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此外,消防装置/设备若未能有效操作,可被视作火警危险。消防处可根据《消防(消除火警危险)规例》(第95F章)第3条发出消除火警危险通知书,要求有关消防装置/设备的拥有人在指明限期内解决问题。

  在地契方面,如有需要,有关的地契会载有业权人须提供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规定,而业权人须在地契年期内的任何时间遵行有关规定。如业权人未能遵行有关规定,新界分区地政处会在谘询法律意见后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如有关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根据规定提供紧急车辆通道,消防处会在收到新界分区地政处的通知后,在有关通道安排操作测试,以确保发生事故时的行动效率。

(五)、(六)及(七) 如前述,现行的紧急车辆通道安排,是经谘询包括地政总署、规划署、民政事务总署及消防处在内的相关部门以及乡议局后制定的,在不影响安全规定的前提下,让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包括小型屋宇)在可供这类发展的土地上兴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请人及其后的拥有人须确保有关的消防装置/设备合乎有关规定,并保持有效操作。如前所述,若有关的地契载有业权须提供消防安全替代措施的规定,则业权人须在地契年期内的任何时间遵行有关规定。

  地政总署及消防处会继续根据指引处理有关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申请。消防处人员亦会不时在各区巡查,根据当时的屋宇分布及实际通道情况制定相应的灭火救援策略,确保能有效执行灭火及救援行动。相关政府部门会继续合作,不时检视有关的安排,以确保现行的安全规定有效运作。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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