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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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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一名退休公职人员在担任廉政专员及更早前担任海关关长期间,涉嫌以权谋私及行为不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廉政公署现时有何政策和措施,足以使公众相信该署接获涉及该前廉政专员的举报时,将会公正无私地进行调查;

(二)当局有否检讨现时廉政专员委任机制(即根据《基本法》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及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问责机制,是否妥善及具足够公信力;如有检讨,进度及结果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以及会否立刻进行这项检讨;

(三)有何政策和措施追查前廉政专员收到有关提名委任他的前行政长官涉嫌贪污渎职的举报后,是拖延还是秉公办理;及

(四)当局在什么情况下,可对证实在担任廉政专员及/或海关关长期间行为不当及渎职的退休公务员,施加扣减甚至停止发放长俸的惩处?
 
答覆:

主席:

  廉洁奉公是香港的核心价值,香港多年来一直被肯定为廉洁社会。三十九年来,廉政公署(廉署)肃贪倡廉,维护香港公平廉洁的核心价值,在香港及国际间建立良好声誉。市民对廉署的工作非常重视,对廉署人员,尤其高层官员的操守有极高的期望。近日传媒就前任廉政专员的公务酬酢、馈赠及外访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区政府对事件非常重视,必定严肃处理,以维护社会对廉署的信心。

  为此,行政长官已在上星期四(五月二日)宣布成立一个独立检讨委员会(委员会),委任三个常设负责监察廉署工作的谘询委员会主席,即「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及「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联同「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主席共四人为成员。委员会将检讨廉署处理公务酬酢、馈赠及外访开支的规管制度和程序,包括申请、报销和审批安排;覆核廉署各级人员於上任廉政专员任期内在规管制度和程序下的符规情况;以及就任何有助改善上述制度和程序的措施提出建议。委员会将於四个月内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除法律上需要另行处理外,委员会报告将会公开。

  当局现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 一直以来,廉署都依法跟进每宗涉及贪污的指控。所有涉及廉署人员的贪污指控,廉署须按既定程序,在进行调查之前及调查完结后,向律政司司长寻求法律意见。所有贪污投诉的调查进度及结果,均会向「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受其监察。此外,按照廉署内部既定的「申报利益冲突」机制,如负责调查的廉署人员就调查的案件或人士有任何利益冲突,必须作出申报。如有需要,有关人员在申报后须回避处理或接触有关个案,以确保调查公正无私。就个别贪污举报或案件,廉署不会作出评论。

(二)廉署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肃贪倡廉。根据《基本法》第五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此外,《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亦订明,除行政长官外,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基本法》及《廉政公署条例》赋予廉政专员的独立性,令廉政专员能不偏不倚,大公无私,全方位打击贪污,并就廉署的职能及管理事宜向行政长官负责。

  廉署及廉政专员虽然在行政上独立於政府的架构及公务员体系,但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廉署必须遵从政府的规例及指引处理行政事务,除非事先获得行政长官批准可藉常规修改。此外,廉署须接受由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社会贤达及专业人士所组成的五个委员会的监察。当中「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全面监察廉署的管理、行政、人员纪律及整体工作情况;「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监督廉署所有调查个案(包括涉及廉署人员的个案)的进展和结果;而「廉政公署投诉委员会」则处理针对廉署及其人员的非刑事的投诉。同时,行政会议、立法会、审计署、传媒及大众市民对廉署的监察,亦从不松懈。

(三)廉署不会评论个别案件。多年以来,廉署均按照第一部分答覆所述的机制及程序,秉公办理每宗个案,并接受第二部分答覆所述的监察。这机制及程序行之有效,确保廉署的公信力。

(四)如退休公务员被判犯以下与其过往任职於政府的公职服务相关的罪行,当局可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取消、暂停支付或扣减其退休金:

  (甲)任何经行政长官核证为已对香港造成严重损害,或可能令人对公职服务大失信心的刑事罪行;或

  (乙)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II部所订的任何刑事罪行。

  此外,如退休公务员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条所订的叛逆,其退休金亦可予取消、暂停支付或扣减。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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